【工伤人损】工人因疫情被迫滞留工地,突发疾病成“植物人”,家属获赔45万后再度索赔355万,霖澳天府律师助公司应诉,公司分文不赔
案情概要
工程完工后工人突发疾病成“植物人”,公司基于人道主义赔偿45万
2022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水电站大坝基础廊道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同年2月15日,B公司组织人马进场施工,并于次月26日顺利完工。然而,当时因疫情交通管控问题,工地的工人只能暂时滞留工地宿舍。
当时有消息称,两天后即可恢复通行,届时工人可离开工地,可在3月29日上午,意外发生了——工地上一名叫张三的工人,早上起床后在厕所昏倒了。
事发后,张三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脑出血”,因伤势过重,转至华西医院做手术。然而,经进一步诊断治疗,张三仍无苏醒迹象,张三家属通过询问医生,得知张三已无苏醒可能。
考虑到华西医院治疗费用太过高昂,家属将张三转至其居住地医院继续治疗,可张三仍依然处于“植物人”状态,一直昏迷不醒。
鉴于张三的情况,A公司主动与张三家属协商,基于人道主义向张三家属支付了45万补偿,并于2024年8月支付完毕。
到此,A公司以为事情就此解决,可距离其支付补偿款仅半年时间,其突然收到了一封法院传票——张三的家属将A公司、B公司以及发包公司C公司共同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公司突遭家属起诉索赔355万,霖澳(天府)律师受托应诉
事发突然,A公司当即委托到了#霖澳律师事务所天府分所吴传丽律师为代理人协助应诉,吴律师也立马对案件情况进行详细了解,针对起诉状的内容事实展开了逐一审查核对,制定应诉策略,做好充足准备,协助A公司应诉。
开庭之时,张三家属提出,公司方明知必须对从业人员体检却没有执行入职健康体检制度,使得已经患有基础病的张三被雇佣到工地,属于明知故犯,存在重大过错;
并且,工地处于高海拔高寒缺氧地带,公司方没有定期对工人进行身体状况监测,甚至还安排张三超时超强度劳动,以致未及时察觉张三患有高血压及脑动脉瘤等病症,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再有,公司方在项目完工后没有及时安排工人撤离,导致张三病发后不能及时治疗,客观上造成了病情加重,造成了张三“植物人”状态的严重后果。综上,公司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霖澳(天府)律师力证工人发病与公司无因果关系,公司分文不赔
面对张三家属的控诉,吴律师当即反驳道,张三的工作内容并非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且无证据证明张三诊断出的各病症属于职业病,故用人单位A公司无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张三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进行健康体检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虽然从考勤表上的出勤记录可以认定,张三在病发前,A公司确实存在违反《劳动法》超时工作的情况,但该行为侵犯的是张三的休息权,而张三从事的是钢筋工和管理工人的工作,在病发前已休息两天,现无证据证明张三病发与超时超强度工作存在因果关系;
再有,张三在工作内容结束后未及时离场,是疫情封路的客观原因造成,张三病发与其本身疾病有关,而与是否撤场无关,且其病发后也被工友当即送往了医院,并不存在延时就医的情况。
最后,经吴律师的全力争取,法院采纳了吴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公司方在张三致残一事上不存在过错,故判决驳回张三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吴传丽律师:“本案当事人基于人道主义赔偿受伤工人45万后又遭家属起诉索赔355万,我们介入后针对家属方的起诉状进行了详细分析,从客观事实和法律关系上看,公司方的行为与工人病发致‘植物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公司实质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后期我们通过充分举证和说理,在法庭上获得了支持,最终当事人分文不赔。”
案件承办人

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工伤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2年度律所新锐、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4年度团队贡献奖、2024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吴传丽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工伤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及合同纠纷各类案件。自执业以来,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积极与当事人沟通,最大限度的挽回或减轻当事人的损失。同时吴传丽律师一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理念,以专业、周到的服务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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