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损】装修公司遭工人起诉索要工伤赔偿,霖澳律师介入,明确非建筑施工领域分包工伤责任认定,排除违法分包情形,公司最终无需担责
装修公司遭受伤工人仲裁索赔,霖澳律师介入
2023年7月,A公司承包了甲商铺的装修项目,随后,A公司又将项目中广告牌制作与安装部分分包给了张三。期间,A公司独立完成了甲商铺的其他装修工程。某天,A公司突然收到了张三的电话,称其雇佣的工人李四受了伤,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A公司深感不解,明明是张三自己招用的工人出事,为何要其承担赔偿责任?于是A公司直接回绝了张三的要求。
不料,工人李四直接提起了仲裁,要求确认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由A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A公司果断委托到了#霖澳律师事务所杨晓明律师为代理人协助应诉。杨律师接手后立即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协助A公司出庭。
仲裁认定公司承担用工责任,霖澳律师理清分包责任诉讼维权
杨律师强调,李四系张三直接雇佣的工人,其受张三管理及发放工资,李四与A公司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故A公司与李四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无需承担李四受伤的用工责任。
最终,仲裁经审理,确认A公司与李四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认定A公司系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自然人张三,裁定由A公司承担李四的用工主体责任。
对于这个结果,A公司不能接受,于是杨律师重新梳理了整个案件情况,协助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于开庭之时进行了有力举证和说理。
杨律师指出,A公司将广告牌(属木工制造范畴)工程交由张三完成,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工人李四在为张三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赔偿责任依法应由雇主张三承担;
A公司所分包工程并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其分包无需特定施工资质,故其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自然人张三,并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故其无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然而,法院经审理,仍以案涉工程系“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认定A公司存在违法分包,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仍以“违法分包”判定公司担责,霖澳律师二审翻盘
面对一审的不利结果,杨律师并未退缩,当即针对一审判决的争议焦点重新梳理证据,协助A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时,杨律师着重强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中关于“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是针对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高危行业防止用工单位通过分包、转包故意逃避用工单位责任、损害建筑工人合法权益而设置的特殊保护制度;
而本案中,A公司承接的甲商铺装修项目,无论是从装修规模、内容还是行业属性来看,并不属于属于上述规定的建设施工范畴,A公司与张三之间不属于建筑工程领域分包关系,因此分包无需特定资质,故A公司不构成违法分包,自然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经杨律师的全力争取,二审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确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最终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A公司无需承担李四用工主体责任。
工人再审申请遭驳回,公司最终无需担责
历经两审,在杨律师的不懈坚持和努力下,A公司终于得到了一个公正合理的结果,但李四却表示不服,直接向法院提起了再审,但基于前期的审查情况,法院最终驳回了李四的再审申请。
案件到此终于落下帷幕,A公司对该结果十分满意,对杨律师的办案能力给予了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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