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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从71万天价索赔到11万成功调解!17岁女孩搭载同事出车祸,被起诉索赔,霖澳律师抓住“好意同乘”关键,实力减损60万

发布时间:2025/12/12 18:36:33   Click:
案情概要

2024年4月30日,李兰(17岁)在同事小芳的邀约下,驾驶电动车搭乘其前往服装店购买衣服。谁知途中,电动车与同方向由张三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小芳受伤。


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李兰因无证驾驶且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偏移,负事故主要责任;张三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小芳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结果显示为一处八级、一处十级伤残。


基于此,小芳要求李兰向其赔偿20.9万,但该金额对于年仅17岁且是单亲家庭的李兰来说,俨然已超出其承受能力,双方协商无果,最后不欢而散。


之后,小芳一纸诉状将李兰、张三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兰、张三及保险公司共同向其赔付各项损失共计711245.37元。


面对高额索赔与诉讼压力,李兰一时不知所措,自己既无力赔偿,也不想让家里的老母亲担心,遂直接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杨晓明律师担任代理人,协助应诉,希望尽可能减少赔偿金额。


杨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介入调查取证,期间发现小芳明知李兰未满十八岁,未取得驾驶证,仍然邀约同行,并且系无偿搭乘,在乘坐时也并未佩戴头盔,自身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李兰的责任。


庭审时,小芳极力否认是其邀约李兰同行,拒绝担责。对此,杨律师强调,首先,小芳系主动、自愿且无偿搭乘李兰的车辆,并且小芳在乘坐时也并未按照规定佩戴头盔,故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损失责任;


其次,交通管理部门关于电瓶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认定,属于行政行为,其依据认定结果划分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并不等同于侵权责任的划分;再者,小芳主张的各项费用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依法按照实际情况判决。


庭后,双方进行多次磋商,最终达成调解,李兰共计赔偿11万元,一次性了结此事。


办案心得

杨晓明律师:“本案当事人年仅17岁,尚未成年,在同事的邀约下驾驶电动车无偿搭载其出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同事受伤致残。交警认定当事人无证驾驶、操作不当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最终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尤其在‘好意同乘’且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形下。庭审中,我围绕‘无偿搭乘’‘同事自身也有过错’等关键点充分举证和辩论,最终,双方庭下达成调解,当事人一次性赔偿对方11万元,案件圆满了结。借此特提醒大家,好意同乘是好意,但是始终要注意安全,驾驶人应当谨慎驾驶,搭乘人也需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案件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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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明
霖澳律师事务所
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
所获荣誉: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4年度团队贡献奖、2024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杨律师擅长在不断地实践中结合自身专业知识,专研探索自身擅长领域,始终以保全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为办案宗旨,力求为当事人提供正向、稳妥、优质的个性化方案,长久以来获得诸多当事人的一致好评。除此之外,杨律师为人诚恳,性格开朗随和,多年来,杨律师一直秉承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尽心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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