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损】物流搬运工被货物砸致骨折,公司以无劳动关系且非因工受伤为由拒赔,霖澳律师助其认定工伤,获赔11.8万并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
工人上班受伤,遭公司否认劳动关系,拒绝赔偿
2023年6月28日,物流搬运工刘伟在物流园内搬运瓷砖时,右小腿不慎被瓷砖砸伤。次日,刘伟前往医院就医,被确诊为右小腿骨折。
7月3日,刘伟微信告知公司领导,其因小腿骨折需回老家租房看病,要求公司支付其拖欠的5月和6月的工资,以及相应的工伤赔偿。
然而,公司领导却以公司效益不佳为由继续拖欠工资,更拒绝承担工伤赔偿,理由是,其认为刘伟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双方沟通无果,刘伟回到老家住院治疗,在此期间,物流公司既未给其支付医疗费,也未派人护理。
面对物流公司的冷漠态度,刘伟出院后,果断选择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张学军律师 担任代理人,出面协助。
霖澳律师助工人仲裁维权,公司当即将拖欠的工资悉数发放
张律师受托后,迅速对案件展开全面梳理,并指出,刘伟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前提是要确认刘伟与物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为此,张律师协助刘伟多方取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刘伟在物流公司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接受公司管理,其工作内容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符合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
待一切准备充分,张律师随即协助刘伟向仲裁委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案件立案后,物流公司很快将拖欠刘伟的工资悉数发放。
霖澳律师强势反击公司主张,成功助工人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十级
庭审期间,物流公司辩称,刘伟是搬运工,双方之间建立的是雇佣关系,从发放工资的记录能看出,刘伟并不受公司的管理和安排且刘伟的工作时间相对自由;
其次,通过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看出,刘伟系自己主动解除双方的雇佣关系,双方之间不具有任何法律关系;
此外,根据刘伟的陈述,其是于6月28日受伤,但第二天才去医院就医,其并不能举证证明受伤与工作相关。
对此,张律师进行逐一反驳,最终,仲裁委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确认刘伟与物流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至2023年7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随后,张律师先是协助刘伟成功申请工伤认定,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紧接着,张律师指出,因物流公司未给刘伟缴纳社保,故根据相关规定,应由物流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霖澳律师助工人仲裁胜诉,获赔超11.8万,并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
于是,张律师详细梳理赔偿方案,协助刘伟提起仲裁赔偿,请求确认刘伟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并由物流公司向刘伟支付工伤赔偿。
然而,即便是走到了赔偿阶段,物流公司仍辩称,刘伟工作时间是相对自由的,其与刘伟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法,且刘伟无法证明受伤与搬运工作相关。
对此,张律师再次进行有力抗辩,结合生效仲裁裁决及其他证据,有力论证赔偿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仲裁委最终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确认刘伟与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物流公司向刘伟支付各项工伤赔偿共计118893.35元。
可裁决生效后,物流公司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张律师随即协助刘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很快依法冻结了物流公司的银行账户,但此时,案外人李四却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法院冻结账户中的款项系其车辆租赁款,应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帐户中的款项无法区分,无法记名,最终驳回了李四的执行异议,并将款项划扣给了刘伟。至此,刘伟成功拿到所有赔偿款。
张学军律师:“本案的难点在于当事人与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案件从确认劳动关系到工伤认定,再到仲裁赔偿与强制执行,每一步都环环相扣,不容有失。我通过系统梳理各项证据,还原了真实的用工事实,击破了公司方的‘雇佣’辩解,即便在执行阶段遭遇案外人异议,也始终坚持依法应对,最终让赔偿款真正落到了当事人手中。这起案件让我更加坚定,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精通法条,更在于敢于为当事人撑腰,把证据‘从无到有’,把权利‘从纸面落到现实’。”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交通事故 所获荣誉:2024年度交通事故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张律师从执业以来一直从事交通、工伤案件,有较为丰富的工伤、交通案件解决经验,办案认真,不急不躁,理性地为当事人给出合理建议,从当事人角度出发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霖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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