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损】挂靠司机摔成八级伤残,公司不认工伤、保险拒赔,霖澳律师双线出击,助司机获“工伤+座位险”双重赔付25万
案情回顾
2016年4月10日,车主张某将其购买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A物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名下,双方签订《汽车营运服务合同》,约定车辆由张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020年6月8日,甲被张某聘请为该车辆驾驶员,双方约定了固定薪资。2020年7月6日,甲在等待货物装车期间,从驾驶室下车时不慎踩滑跌落,导致全身多处骨折。
为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甲决定寻求专业律师协助,并找到了霖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工伤人损领域办案经验丰富的王英律师承办此案。
王英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对案情展开梳理。她指出,甲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虽然甲是受雇于车主张某,但案涉车辆挂靠在A公司名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A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随后,王律师协助甲多方取证,正式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经审理,虽裁决甲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明确认定A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基于此,王律师协助甲迅速完成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并紧接着提起仲裁赔偿。仲裁委最终裁决:A公司支付甲工伤待遇合计29.2万元。
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及29.2万元的工伤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甲系A公司名下挂靠车辆的驾驶员,在从事运输工作中受伤,A公司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A公司未为甲缴纳工伤保险,故应全额支付工伤伤残待遇,最终判决支持甲的诉求。
A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并主张甲与车主张某是合伙经营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且甲不接受A公司管理,双方无劳动关系,故A公司不应担责。
对此,王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甲系张某雇佣的驾驶员并领取固定薪资,该事实已被仲裁委确认;A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A公司未依法为甲购买社保,理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A公司迟迟不履行支付义务。王律师随即协助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A公司支付20万元,并先行支付了8万元。
然而,维权并未结束。王律师在协助工伤维权的同时,敏锐地发现甲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5万元的“座位险”。
基于此,王律师协助甲搜集证据,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直接拒赔。保险公司认为:案涉车辆未发生事故,且被保险人A公司未承担责任,不符合理赔条件。
面对保险公司的推诿,王律师当即协助甲起诉至法院,主张保险公司应在座位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了四点抗辩理由,王英律师逐一进行了强有力的反驳:
关于诉讼时效:保险公司主张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王律师指出,根据《保险法解释(四)》,责任险的诉讼时效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算。本案中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直至2024年1月30日才由生效判决最终确定,甲于2026年1月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保险公司认为甲不是适格原告。王律师反驳道,生效判决已确定A公司对甲的赔偿责任,且A公司未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属于“怠于请求”的情形)。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作为受害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关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辩称“座位险”以被保险人承担侵权责任为前提,工伤不属于赔偿范围。王律师强调,保险条款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包含工伤赔偿责任。若仅限于侵权责任,将极大限制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且生效判决已确认A公司需承担工伤赔偿,这构成了A公司对车上人员的赔偿责任,符合保险条款约定。
关于双重赔付:针对是否支持“工伤+座位险”双重赔付的问题,王律师从公平原则出发,主张甲有权按较高金额主张赔付。本案中,甲可按座位险限额要求保险公司直接支付。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王英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支付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元。
至此,在王英律师的专业协助下,甲成功获得了工伤赔偿与座位险理赔的“双保险”,共计获赔25万元!甲对王英律师的专业能力及敬业态度给予了高度肯定。
王英律师:在复杂的挂靠经营模式下,劳动者维权往往面临“劳动关系确认难、责任主体推诿多”的困境。本案不仅成功突破了挂靠公司“无劳动关系即无责”的谬论,锁定了工伤赔偿;更在保险理赔环节,精准破解了保险公司关于时效、主体资格及责任范围的层层拒赔理由。作为法律人,我们不仅要精通法条,更要善于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寻找突破口。无论是工伤认定还是商业保险理赔,只要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就应当据理力争,为当事人争取每一分应得的合法权益。 案件承办人

霖澳律师事务所
执业经验13年
擅长领域: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
所获荣誉:2019年度金牛区优秀公益律师、2020年度金牛区优秀律师、“服务营商先锋”优秀共产党员称号、成都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2022年度十佳优秀案例、2022年度优秀合伙人、四川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2023年度优秀管理奖、2023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优秀合伙人、2024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2025年度优秀部门负责人、2025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王律师为人真诚善良、乐观向上、办案、风格细致耐心,与当事人沟通融洽,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肯定。王律师不怕辛苦,勇于挑战,从业以来独立代理多起争议较大、理赔困难的案件,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特别是工伤、交通事故中的弱势方伤者的合法权益,也擅于通过调解的方式高效快速地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王律师将投入持续的热情和努力,去完成当事人的委托,迎接更多的挑战!
文中人名、公司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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