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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网店遭职业打假人恶意维权,法院判退款并十倍赔偿,霖澳律师为其申请再审,获上级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2/04/07 16:56:27   Click:

案情概要


从天而降的大单,突如其来的判决

丰深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办了一家售卖水果的网店。某日,一位刘姓的顾客在店铺中一次性购买了20公斤“澳洲荔枝”,付款6754.8元,三天后刘某收到快递送来的荔枝,刘某食用后发现荔枝的口感极差,经查询得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规定,澳大利亚进口的水果不包括荔枝,因此刘某认为网店出售的“澳洲荔枝”属于未经批准进口检验检疫的水果,不能保证食品安全,属于禁止进口的食品。刘某遂将丰深公司告上区人民法庭,要求退还货款6754.8元并索偿67548元。丰深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专业律师介入,提交再审申请

丰深公司后得知此判决结果,立马联系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寻得转机。合同纠纷方面的专业律师罗思宇担任丰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了解完整个案情后,多方收集有关证据,分析认为此案还有回旋的余地,围绕刘某主体不适格;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讼的填平原则,当事人不得通过诉讼进行盈利性活动三个方面,为当事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


案件进展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丰深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法院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办案心得

 

罗思宇律师:“接到这个案件的时候,我们第一反应就是刘某可能是职业打假人,在经过一系列证据收集后,我们基本可以认定刘某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在本案中,刘某购买商品是荔枝,荔枝因其结构和生长环境原因导致其属于最不耐贮藏的水果之一。本案中的刘某显然并非为了生活所需购买荔枝,购买数量也超过正常人生活食用,并且,刘某对全国各地各家公司提起诉讼,可见,刘某是通过法院裁判、执行的方式牟利,是以索赔为目的的购买,属于变相的经营,无权行使消费者的权利。而且,刘某在收到产品后没有向网店提出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没有要求退货,而是在收货后第二天即提起诉讼,也证明了上述事实。因此,刘某不具备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其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再者,一审并未将案涉事实查明,仅根据刘某提供的未经质证的证据判定当事人符合“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错误。首先,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未获得检疫准入的荔枝即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判决书中审判人员也并未就此再行论述,这是不符合事实与法律的。其次当事人系零售经销商身份,案涉荔枝为当事人向生产商订购,有客户下单即从生产商处发货至客户处。当事人作为零售经销商,对荔枝的产品质量已作合理审查,不存在生产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 

最后,根据查阅案件,一审刘某的诉讼请求为退还货款并请求十倍赔偿。针对退还货款,刘某在收到货物后认为有问题,并未将货物退回或者交由法院,就要求退回货款,不符合民事事诉讼填平规则。针对十倍赔偿,刘某并非消费者身份,也未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不能证明当事人明知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生产或者经营,亦不能证明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损害的情形,刘某无权请求十倍赔偿。但是一审法院对刘某的诉讼请求全部支持,助长了通过诉讼进行盈利性活动的风气。

我们围绕以上三点事实与理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得到了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再审期间,原判决的执行中止,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转机。”






办案律师


 

罗思宇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毕业于四川警察学院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民商事纠纷、债权债务、侵权纠纷

 

同行评价:罗律师性格亲和友善,工作认真仔细,擅于直击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对细节进行深入挖掘,敢于对不公正的行为做法进行批判,信守诚信、务实,追求广义的公平、正义。在民商事纠纷中,罗律师具有扎实的专业法律功底,容易发现隐藏细节,利用优势证据和法律事实以及最高法的同类案例在法庭上说服法官,帮助当事人争取最优的解决方案。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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