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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开网店“一件代发”卖出三件上衣,竟惹上官司要赔15万,霖澳律师积极抗辩,法院最终判只赔5万

发布时间:2022/06/06 11:26:16   Click:

案情概要


2021年5月,章莉投资设立的港申经营部在拼多多开设三家服装店,共同展示和销售了一款印有长发女子半身形象图案的上衣,该图案是艺真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遂艺真公司以章莉及港申经营部侵害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要求章莉及港申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的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5万元。

章莉觉得很冤枉,经营的拼多多三家店是由第三方代运营的,而且采用的是“一件代发”模式,侵权产品实际是在其他商家处下单直接邮寄给客户的,并不知道产品会侵权。为此章莉多方咨询寻求解决办法,最终选择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王思思律师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庭审现场


王思思律师辩称:

 

  1. 被诉侵权商品均由运营商进行上货操作,章莉不存在侵权故意;

  2. 被诉侵权商品系从案外人处购买后由案外人直接发货,港申经营部、章莉没有库存,且被诉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虽商品链接显示已拼过万件,但实际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仅3件,且在收到艺真公司投诉后亦将被诉侵权商品作下架处理,现已不存在被诉侵权商品的链接,且无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及合理开支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下调。


法院认为:


港申经营部未经许可,销售印有与艺真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相同图案的产品,属于以出售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行为,侵害了艺真公司对权利作品的享有发行权;港申经营部未经许可,在其网店的商品链接中向公众展示前述被诉商品,属于利用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艺真公司作品的行为,侵害了艺真公司对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因被诉侵权商品已经下架,故无再判决停止侵权的必要,本院对原告停止侵权的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中艺真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港申经营部、章莉尚有库存,且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中系采用“一件代发”模式销售,通常该模式下港申经营部、章莉没有库存,故本院对艺真公司销毁库存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本院综合考虑权利作品的价值、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拼多多店铺上现实的已拼单量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艺真公司维权合理开支因素 ,酌情确定港申经营部、章莉连带向艺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判决结果


1、被告港申经营部、章莉向原告艺真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2、驳回原告艺真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王思思律师:“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进行了合法来源的抗辩。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一般推定销售者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是涉案产品侵权,权利人也能够通过销售者提供的来源证据可以追溯产品的制造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属于无厂名、厂址、合格证的三无产品,法院判定港申经营部、章莉作为销售者未能尽到一般市场经营者售前对产品来源进行审查的注意义务,其提交的证据也无法使得权利人直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因此我们的合法来源抗辩的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当事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过程中我们没有放弃,依然积极争取,希望尽最大努力降低当事人的损失,最终判决结果比原告诉请少了10万。

 市场上出现三无产品的原因在于制造者为了逃避责任而故意隐藏自身名称,该类产品有极大的侵权风险,其价格通常比市场上正规的产品价格更低,本案也启示我们的商家朋友,在挑选货源的时候一定要拒绝三无产品,否则一旦涉及侵权,不但可能会被权利人起诉,还可能被消费者维权要求三倍赔偿。





办案律师


王思思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法学学士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财产侵权

 

同行评价:王思思律师从业至今,已办理了数百件案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财产侵权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较强的沟通与表达能力,以及突出的判断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王思思律师致力于成为一名专业过硬的优秀律师,用可靠的实力竭尽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案件中人名、公司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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