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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心存侥幸醉驾回家,涉嫌危险驾驶罪,霖澳律师全力护航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实例向公众普及酒后禁驾重要性

发布时间:2023/02/10 15:04:27   Click:

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节后返岗,为迎接新一年的工作挑战鼓舞士气,免不了团建聚餐,觥筹交错。俗话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但如果心存侥幸酒后开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如何保障自身权利,请看本案。


案情概要


某日,刘源应朋友之邀前往某餐馆就餐,席间开怀畅饮,在聚会结束后刘源驱车回家,当行驶在某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89mg/100ml。后刘源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浓度为207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刘源知道事态严重,在事发第二天便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郑聪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本案郑聪律师全程跟案至审判结束。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认为,刘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律师撰写《法律意见书》交与检察院,并具体向刘源解释认罪认罚制度,刘源接受郑律师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了认罪认罚。后经过郑律师多次与检察院沟通量刑,检察院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在审判阶段,刘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郑律师提出,刘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刘源适用缓刑。郑律师的法律意见,法院决定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处刘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郑聪律师:“一般情况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论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并不是个案,尤其每逢节假日,更是酒驾醉驾的高发期,可见有不少人对这方面的法律意识依然淡薄,导致自我约束不严。借此案例我们再次提醒大家:席间贪杯,路上添‘悲’,驾车不是儿戏,酒后别当司机。”


霖小律有话说


危险驾驶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主要是道路交通秩序,同时也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犯罪人在主观上应当为故意,尽管犯罪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追求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等后果的发生,但是对于危险驾驶的行为是明知或者放任发生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前提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本款规定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同样,根据该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办案律师


郑聪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法学学士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评价: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郑律师专注用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敢于追求法律的公正,善于运用适当的方法争取公平。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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