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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投资10万入股朋友猪场,仅一年多散伙,霖澳律师在当事人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况下,经一审、二审,助其拿回全部本金及分红

发布时间:2023/04/27 18:20:58   Click:

案情概要


力挺朋友投资其猪场,说好的分红拿不到,还要承担莫名亏损

倪好与经营猪场的古丽、王杰夫妻系朋友,某天聚会,古丽夫妻以共同致富的噱头,强烈邀约倪好对猪场进行入股,更是吹嘘日后只会盈利,不会亏损,倪好对经营猪场并不精通,所以不敢轻易投资,委婉拒绝了两人。但两人不放弃,又多次找到倪好,加以劝说,更是表示只要倪好愿意投资,可以将夫妻俩的房屋安置协议抵押给倪好,倪好见夫妻俩诚意十足,也不再多虑,随即答应入股。2020年2月,倪好与古丽夫妻口头约定,倪好入股古丽夫妻经营的猪场,入股金额为100000元,一年一算,按钱分红,古丽夫妻将房屋安置协议抵押给倪好,倪好当即向古丽夫妻支付2万现金及转账8万,古丽夫妻也向倪好出具了《收条》。倪好入股后因未参与猪场经营管理,平时主要是通过微信与古丽夫妻进行交流沟通。待入股满一年,倪好遵循一年一算的约定,要求古丽夫妻对猪场经营情况进行核算,古丽夫妻口头同意但并未告知核算情况。截止7月,古丽夫妻告知倪好可以分红2万,但也仅是告知可以分红金额,并未实际支付。后续倪好多番催促,古丽夫妻直接表示因非洲爆发猪瘟,猪场损失惨重,倪好作为股东也应承担亏损责任,且正准备出售猪场。面对古丽夫妻欺人态度,倪好无心与之继续纠缠,遂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擅长办理合同合伙纠纷的杨杰律师接待了她。


委托专业律师一审遭误判,上诉二审胜诉获得分红且要回本金

通过与倪好详细地沟通于查看有关证据后,杨律师分析到,首先,在倪好与古丽夫妻的聊天记录中,古丽夫妻曾明确表示了“随时要退,就会给你”“就全款退给你和分红”,表明古丽夫妻就倪好入股的10万元系愿意归还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双方就合伙事宜进行了结算。其次,倪好入股时,曾与古丽夫妻口头约定,倪好入股时间一年一算,现期限届满,倪好明确要求核算,古丽夫妻无正当理由却拒不配合,后倪好表示要退股和分红,古丽夫妻明确表示有20000元分红,根据双方“一年一算”的约定,古丽夫妻应与倪好进行相应核算,并归还倪好入股猪场的10万元。再有,根据官方消息,古丽夫妻声称的猪瘟早于2019年1月28日全部解除,而双方合伙时间为2020年2月,故古丽夫妻称受瘟疫影响不实。最后,由古丽夫妻出具的《收条》,以及倪好与古丽夫妻的聊天记录均体现了分红一事,既然有分红,那么必然存在盈利,而现合伙事项无法继续下去,则应将本金退还倪好。至于,古丽夫妻将房屋安置协议抵押给倪好,因没办理抵押登记相关手续,该抵押系无效。倪好听完杨律师一番专业分析,当即委托杨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诉至法院。之后,杨律师待搜集证据后,迅速整理法律意见提交至法院。然一审时,因双方没有合伙结算,无法举证猪场财务状况,而一审法院还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未实际参与经营的倪好,故一审法院仅支持让古丽夫妻支付倪好2万分红主张,而对于退还10万本金诉求则未给予支持。

事后,杨律师补足证据,协助倪好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后,认定古丽夫妻作为收取倪好合伙款项并实际经营一方,应承担对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盈余亏损清理清算的责任,其不能提供合伙账务,证明经营存在亏损,则应当将倪好的入股款10万元退还。对于一审认定倪好未提供账务进行清算,不予支持其退还入股款,系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予以纠正。最后,二审法院维持古丽夫妻支付倪好分红款2万的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退还本金判决,重新判定古丽夫妻向倪好退还10万本金。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杨杰律师:“本案较为复杂,主要涉及两个问题,1、清算是否系合伙财产分割的必要条件?2、谁承担对合伙项目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举证责任?。合伙人退伙时,通常情况下,确应对合伙经营财产进行清算,在按照双方约定或出资份额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但个人合伙不同于公司经营,个人合伙大部分情况下仅有一人管理合伙款项支出,其他合伙人则仅是出资,并未实际经营,故若双方对清算发生争议,硬要求出资人举证,则不太现实。所以,就个人合伙来说,仅仅以双方未清算为由驳回当事人诉求,不是很合理。再有,对于举证责任而言,作为出资方,因并未参与合伙项目实际经营而无法获取合伙经营期间的真实账目信息,而作为实际控制合伙财产信息一方,如提出投资已亏损不能退还投资款的抗辩主张,并以此抗辩投资人要求返还投资款权利的实现,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投资人是不妥的。好在以上两点均在二审得到了纠正,最终我们帮助当事人挽回了本金,还拿到了应得的分红款。”



办案律师


杨杰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重大疑难案件部部长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

所获荣誉:2022年度优秀律师、2022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人民满意律师

同行评价:杨律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办案雷厉风行,秉持律师基本职业道德,始终坚持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杨律师作为一名党员律师,办案时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性格亲和友善,工作认真仔细,敢于仗义执言、不畏强权,在信守诚信、务实、公平、正义的同时,做一个带有温度的律师,办案水平获得了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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