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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包工头的34万工程款被拖欠八年,起诉却被否认原告主体资格,霖澳律师助其成功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拿回全部工程款及利息

发布时间:2024/01/30 18:16:54   Click:

案情概要


周宇系挂靠在A公司名下的包工头,2012年12月25日,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代表刘辉签订了《防水工程施工合同》,载明:B公司将防水工程委托给A公司施工,工程总金额约为30000元(竣工结算按实际面积结算)……合同尾部有周宇签字及A公司公章,刘辉则是仅签字按手印。合同签订后,周宇带领工人如期进场施工。2013年6月17日,项目完结,周宇向刘辉提交《收方单》,载明该项目工程款合计343192元,刘辉看后在尾部项目负责人处签字按手印。然而,后续刘辉并未按期支付工程款,而是在周宇不断的催促下,才不情愿地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欠周宇工程款343192元,并签字。然而,即使有欠条也无济于事,转眼8年时间过去,周宇依然一分欠款也没有收到,实在忍无可忍,决定选择法律途径维权。经过多方咨询,最终委托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杨杰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诉至法院。这一招确实起到了效果,刘辉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向周宇还了6万元。

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与周宇进行详细沟通并展开深入调查,过程中杨律师发现,周宇挂靠的A公司早已被售卖,如今已更名为C公司,因此若周宇以C公司名义起诉并胜诉,C公司很可能不会将工程款转给周宇,故怎样让周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并胜诉,系一大难点。杨律师为解决该难题,全力找寻证据,并在庭前将C公司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力图还原案件事实。但一审时,周宇没有找到至关重要的《欠条》,仅凭现有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周宇并非《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C公司也并非合同签约主体,故而认定周宇要求刘辉支付工程款缺乏请求权基础,最终驳回了周宇全部诉讼请求。尽管如此,周宇及杨律师并未气馁,即刻提起上诉。期间周宇找到了《欠条》。同时,杨律师通过与C公司沟通协商,取得了C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周宇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认可其有权主张该项目收益。此外,杨律师还搜集到一系列关键证据,包括C公司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进一步证实了周宇的原告主体资格。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采纳了杨律师提供的各项证据和法律意见,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周宇具备合法的原告身份,并判决刘辉应向周宇支付剩余工程款283192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杨杰律师:“本案较为复杂且难度较大,当事人最初以挂靠的形式与对方签订合同,而当事人维权时挂靠公司又已更名,以致维权艰难。我们接受委托后,立即锁定了本案的关键在于确立当事人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及其对工程款的请求权基础,并为此尽力搜集证据。一审由于证据不足,当事人的诉请被驳回;二审阶段,我们在证据上下了很大工夫,不仅找到了对方出具的《欠条》,还成功取得了C公司关于当事人实际施工人身份及收益主张权的认可,以及C公司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等,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成功让二审法院改判,助当事人追回全部工程欠款及利息。”


办案律师


杨杰
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主任、高级合伙人、重大疑难案件部部长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
所获荣誉:2022年度优秀律师、2022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人民满意律师
同行评价:杨律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办案雷厉风行,秉持律师基本职业道德,始终坚持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杨律师作为一名党员律师,办案时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性格亲和友善,工作认真仔细,敢于仗义执言、不畏强权,在信守诚信、务实、公平、正义的同时,做一个带有温度的律师,办案水平获得了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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