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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当事人拿钱买货未签合同,结果货没拿到、钱也没能悉数退回,起诉对方也是拒认卖方身份,霖澳律师介入,帮其成功追回全部货款

发布时间:2024/04/18 16:35:03   Click:

案情概要


2020年在口罩需求激增的背景下,杨阳抓住商机,通过朋友介绍联系上口罩供应商张三,双方很快达成口头合作协议。之后,杨阳按约分多次向张三支付货款共计128000元,可张三却没能按期发货,先是告知杨阳发货方已跑路,其正在想办法解决货源问题,但后续问题没能解决,直接退回杨阳38000元货款,而对于剩余货款则拒绝退还,并声称其仅是代收货款,并不是真正的供应商,钱款不在他手上。鉴于双方协商未果,为维权,杨阳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郑聪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到,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张三也一直抗辩称其不是买卖相对方,维权有难度,但结合双方全部微信聊天及转款记录来看,杨阳向张三支付了订购口罩货款,张三接受杨阳的订购要求后,收取了货款,并安排发货时间,且在货物无法完成交付时,张三还向杨阳表示另行安排货物进行交付,直至张三退还部分货款,由此可见,双方已然达成买卖口罩合意,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杨阳完全有权要求张三偿还剩余货款。听完郑律师专业分析,杨阳当即委托郑聪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郑律师接受委托,协助杨阳收集整理证据并起诉至法院。庭审时,郑律师凭借完备的证据链条和有力的法律论证,得到了法院认可,最终法院判决张三向杨阳退还剩余的9万元货款及利息。然而,张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并在二审中举示了由李四出具给张三的《个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与杨阳、李四的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其与杨阳之间未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其系受案外人李四的委托,代为向杨阳收取货款,其并非是案涉买卖合同实际出卖人,而杨阳对于张三接受李四委托向杨阳接收货款系明知。对此,郑律师深挖证据后指出,在张三与杨阳交易期间,张三从未向杨阳公开过李四的授权委托事项,且现有聊天记录并不能证实杨阳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知晓张三与李四之间的代理关系。此外,即使张三确系代收货款,但其收款后将款项转给了第三人王五,这与其声称的仅为李四代收货款的说法存在明显矛盾。鉴于此,基于双方有效合同关系的原则,杨阳在支付货款后未能收到相应货物,张三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杨阳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张三返还剩余的9万元货款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二审法院经审查,采纳了郑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了张三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办案心得


郑聪律师:“本案难度较大,一审阶段,对方就极力否认其作为买卖合同相对方的身份,但我们受托后,通过对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一系列证据的细致梳理和深入剖析,我们发现对方不仅实际上参与了口罩买卖的全过程,从接洽、接受订单、收取货款到安排发货,还在无法履行合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于是我们据此证实了对方与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实质性的买卖合同关系。可对方在二审阶段提出的抗辩及提供的新证据,即《个人授权委托书》和聊天记录,无疑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于是,我们再次深挖证据,进一步发现对方并未在交易过程中向当事人明示其代理身份,而且其资金流转情况与其陈述相悖。鉴于此,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法律意见,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案件承办人


郑聪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部部长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所获荣誉:2022-2023年度金牛区优秀青年律师、2022年度优秀律师、2023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2023年度优秀合伙人、2023年度最具影响力律师、2023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刑事案件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郑聪律师从业至今,直接或参与办理案件上百件。他做事认真严谨,重视细节,具有严密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追求精益求精、尽善尽美的工作境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郑律师专注用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敢于追求法律的公正,善于运用适当的方法争取公平。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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