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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房产】包工头无合同、无结算,遭甲方拖欠30多万工程款拿不回,霖澳律师介入,成功扭转局势,助其成功拿回全部款项

发布时间:2025/07/22 17:49:58   Click:

案情概要


当事人33万工程款拿不回,霖澳律师受托助其维权

2021年1月,包工头王权(作为乙方)与A公司(作为甲方)达成口头合意,约定A公司将某项目工程的防水劳务分包给王权。


事后,A公司将《防水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交由王权签字,但待王权签字后,A公司又以合同内容需要更改为由将合同收回,此后再未将修改后的合同交给王权。


次月,王权按约带领班组正式入场施工,并按照双方约定及相关标准,在同年9月顺利完成全部防水劳务作业且交付完毕。


随后,王权与A公司项目经理张三、工程部成员李四签了一份工程计价单,载明案涉工程实付金额为535016元。


然而,A公司累计仅支付了20万元,剩余335016元一直未付。对此,王权经过多番思虑,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选择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刘思远律师 担任其代理人。


霖澳律师详细剖析案情,多方取证,助当事人提起诉讼

刘律师受托后,通过对案件详细地调查,得知B公司系案涉项目工程发包方,C公司系该工程的总承包方,A公司系该工程的分包方。


对此,刘律师进一步指出,根据王权目前的情况,其虽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双方并未就最终的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如今王权手中也没有合同原件,这很难证明王权与A公司存在分包的事实。


再有,王权虽与项目经理张三、工程部李四签了工程计价单,但该份计价单能否作为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尚且存在疑问,且该份计价单并无A公司盖章,A公司很可能不予认可,这也就意味着,无法确定案涉工程价款总额。


总之,基于上述情况,王权要想顺利拿回被拖欠的工程款,难度很大,但刘律师表示将全力以赴帮王权争取最好的结果。


之后,刘律师协助王权多方取证,并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紧接着协助王权将A公司、B公司、C公司一同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庭审辩论双方互不相让,霖澳律师据理力争,助当事人胜诉拿回款项

庭审过程中,刘律师积极举证,并指出,A公司作为分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B公司作为发包方,C公司作为总承包方,也应当在A公司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A公司却否认进行过结算,且不认可张三、李四代表公司签字确认的行为。


此外,A公司还辩称其未支付工程款的原因是工程有瑕疵,存在漏水等问题,其要求王权修复,因王权未完成修复,A公司自行找人做了修复,整改费524403元,应从工程款予以扣除。


B公司则认为其作为发包方,尽到相关农民工工资监督支付的义务,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C公司则认为其已向分包方A公司超额支付工程款,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对此,刘律师再次强调,张三、李四作为A公司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有权就案涉工程项目与王权进行结算。


对于A公司主张的抵扣整改费问题,不属于该案处理范围,应另行主张权利。至于B、C公司,作为受益方,理应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律师大部分法律意见,认定王权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案涉工程款总额为535016元,扣除王权认可A公司已支付的20万元以及材料费2066元、电费1238元,A公司还应向王权支付工程款331712元。


对于王权主张的利息,因案涉合同无效,应当认为是法定孳息。至于B、C公司,因王权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转包人主张权利。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由A公司向王权支付剩余工程款331712元及法定孳息。



办案心得


刘思远律师:“本案当事人因没有合同、没有结算,诉讼中处于劣势地位,对此,我们并未放弃,而是多方取证,通过不懈努力,成功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定了案涉工程折价补偿款的核心事实,明确支持了当事人关于工程款的主要诉求。此外,法院还支持了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合理主张,有效驳斥了被告公司的多项不合理抗辩,切实维护了当事人作为劳务施工方的合法权益,为后续执行及权益实现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承办人


刘思远

霖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 :建工房产、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所获荣誉:2024年度律所新锐

同行评价:刘思远律师有着丰富的司法系统工作经历,曾就职于某区法院民庭工作,刘律师工作时严谨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都一丝不苟,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她思维敏捷,能够迅速洞察案件的关键要点,直击问题核心,给出一针见血的见解与策略,极大地提高了案件处理的效率与质量。生活中的刘律师则展现出截然不同的一面,她真诚随和,亲和力十足,与工作时的严肃形象形成鲜明对比,她坚信法律的公平正义,始终秉持着对法律事业的热爱与执着,在追求正义的道路上坚定不移地前行。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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