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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项目经理因公司以“绩效押金”为名克扣35%工资且未签劳动合同,被迫离职,主张补偿遭公司拒绝,霖澳律师助其获赔超18万

发布时间:2025/07/30 17:27:54   Click:

案情概要


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且未签劳动合同,员工提被迫离职申请仲裁维权

2023年6月28日,贺聪入职M公司担任项目经理,月工资为税后13000元。7月开始,M公司开始给贺聪购买社保,但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同年9月,M公司要求包含贺聪及张三、李四在内的各项目管理人员签订了《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即要求将贺聪基本工资的35%作为绩效考核押金,待年底考核合格后按60%-70%的比例发放。


然而,自贺聪入职以来,M公司一直未足额发放工资,致使其生活难以为继,最终于2025年2月14日被迫离职,并准备了《被迫离职通知书》。


2月19日,贺聪收到M公司行政人员发送的旷工通知书,这时他才想起未将《被迫离职通知书》邮寄给公司,于是赶忙将该《被迫离职通知书》进行邮寄,同时回复公司行政,自己已提交被迫离职通知,不存在旷工行为,但该邮件后续显示派送不成功。


而后,贺聪自行整理相关材料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M公司在2023年6月28日至2025年2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M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以及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2月13日期间工资差额。


霖澳律师详细剖析案情,找出案件难点并逐一破解

可事后贺聪转念一想,自己并非专业人士,仅靠自己的能力对抗公司,恐心有余而力不足,遂为保险起见,贺聪当即决定寻求律师协助,并在多番对比后,选择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廖娅婷律师 担任其代理人。


廖律师受托后,通过仔细查看贺聪提供的资料,发现贺聪在仲裁申请书中载明的离职日期是2025年2月13日,其提交的《被迫离职通知书》落款时间为2025年2月14日,而邮寄时间又是2025年2月19日,期间相差了5天时间,且这段时间贺聪并未前往公司上班。


据此,廖律师指出,M公司未与贺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长期拖欠工资,确已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但现今贺聪维权存在一个现实的难题,即M公司与贺聪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如何认定。


为此,廖律师于开庭后当庭变更了仲裁请求,将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变更为2025年2月19日。然而,M公司当即提出异议,表明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应为2025年2月13日。


公司激烈辩驳,不认可员工构成被迫离职

此外,M公司还辩称,对于劳动合同签订,贺聪作为项目经理,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其知晓或应当知晓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但其未履行其职责催告公司签订,表明其系故意不签署劳动合同。


再有,贺聪的工资应当以实际银行流水发放为准,《绩效管理办法》明确约定扣发的35%属于绩效,需要参与工作考核,达到考核标准才进行发放,因为贺聪提前离职,不符合发放标准,故公司不存在任何拖欠工资的行为,贺聪被迫离职条件不成立。


为证明上述主张,M公司申请了与贺聪同为项目管理人的张三、李四出庭作证。


最后,M公司还指出,贺聪作为项目经理,负责项目人员的考勤与加班管理,其未向公司移交任何加班记录或考勤资料,导致公司无法核实其加班情况,其主张加班工资无具体依据,公司不予认可。


霖澳律师据理力争,当事人诉求获仲裁委支持,获赔超18万

对此,廖律师当即反驳到,对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M公司行政与贺聪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2025年2月19日,行政向贺聪微信发送旷工通知书后贺聪回应不存在旷工,且贺聪已提交《被迫离职通知书》,邮寄的邮件封面也有《被迫离职通知书》字样,只是公司故意不签收,故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应为2025年2月19日。


其次,M公司扣发的35%应是贺聪的工资,M公司出具的《绩效管理办法》明确载明将基本工资13000元的35%作为绩效考核押金,而在职期间,贺聪也一直在向公司主张这部分工资,M公司此举属于利用其优势地位违法收取劳动者财务,已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最后,对于劳动合同签订责任,M公司除举示两位证人的证言外,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其已明确授权贺聪负责项目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也未举证证明贺聪的管理职责包含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无法证明M公司未与贺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归咎于贺聪个人。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采纳了廖律师大部分法律意见,认定贺聪被迫离职条件成立,确认双方于2023年6月28日至2025年2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了贺聪要求A公司补足工资差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对于贺聪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请求,因2024年2月25日前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申请请求已过仲裁时效,仲裁委仅支持了2024年2月25日至2024年6月2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部分,因贺聪举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仲裁委未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仲裁委裁决,确认贺聪与M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至2025年2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M公司一次性向贺聪支付2023年6月28日至2025年2月13日期间工资差额109019.77元、2024年2月25日至2024年6月2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2000元,经济补偿金26000元,共计187019.77元。



办案心得


廖娅婷律师:“本案当事人在自行向公司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并提起劳动仲裁后,才委托的我们,也因此,我们接手案件后,通过详细梳理案件,发现其主张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与实际解除时间存在5天的时间差,而这直接关系到其权益主张的基础。为此,我们在庭审时率先申请变更仲裁请求,并针对案件争议部分,坚定认为公司克扣的是工资,最终也是获得仲裁委支持,助当事人顺利拿回赔偿18万多。借此,也想告诉大家,劳动纠纷中,尽早寻求专业律师介入至关重要,律师能及时识别潜在风险、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点并制定有效策略,从而更高效、更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承办人


廖娅婷

霖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廖律师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耐心接待每一位当事人,不会以案件标的的大小来区别对待,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细致的法律服务,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最大化,执业以来,始终坚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服务宗旨。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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