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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损】工地安全员在上厕所返回途中,突发疾病48小时内离世,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霖澳律师助力维权,成功助其认定工亡

发布时间:2025/10/22 17:49:50   Click:

案情概要


工人上班突发重病,家属放弃治疗,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郑军系A公司安全员,经公司安排在某项目工地从事安全管理工作。2024年1月某日,郑军在项目工地上完厕所返回办公室工位时突感不适,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初步诊断为脑卒中。


次日,郑军病情危重被转入另一家医院治疗,但病情仍是危重,死亡风险很大。为此,其女儿小美在充分听取医生意见、综合评估病情后,出于减轻郑军痛苦的考虑,决定放弃进一步治疗,并为郑军办理出院手续。谁料,郑军还未离开医院,便撒手人寰。


之后,A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但最终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载明“郑军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对于该决定,小美不服,果断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梁洁律师 担任代理人,协助维权。


家属提起行政复议,人社局坚称员工非因抢救无效死亡,不应认定工伤

梁律师受托后,通过对案件仔细梳理指出,郑军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上厕所返回工位时突发疾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基于此,梁律师随即协助小美多方取证,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复议期间,人社局辩称,郑军转院治疗后,病情仍然危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但家属主动要求出院并办理出院手续,导致郑军在医院死亡,故郑军的死亡应归因于家属放弃治疗,而非因抢救无效死亡,即郑军虽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不属于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霖澳律师充分论证,获政府部门支持,人社局重新认定工伤

对此,梁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焦点,进行了系统性举证与有力辩论,其中指出,郑军所患脑卒中属于突发性、危重性重大疾病,从发病至死亡不足48小时,符合时间要件;


其次,其病情经多家医院评估已无任何康复可能,继续抢救仅能维持生命体征,不具有医学意义上的救治意义。家属在充分知情、极度悲痛下选择放弃无效治疗,是基于人道主义和对患者尊严的尊重,属于合理、合法的医疗决策,不应因此否定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质。


最终,政府部门采纳了梁律师的意见,认为郑军的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规定,依法作出决定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之后,人社局对郑军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载明“郑军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视同工伤”。



办案心得


梁洁律师:“本案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脑卒中,从发病到死亡不足48小时,其情形已具备视同工伤的基本要件。而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家属在医生明确告知无救治希望后,选择放弃治疗,是否影响‘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对此,我认为,法律不应苛求家属在明知无望的情况下仍让亲人承受无谓的痛苦。当医学已确认抢救无实际意义时,停止治疗是对生命尊严的尊重,其本质仍是‘抢救无效’。最终,我们通过积极论证,成功获政府部门支持,撤销了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并成功帮当事人认定工伤。”



案件承办人


梁洁

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工伤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环境权益维护志愿律师、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优秀律师、2024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梁洁律师拥有丰富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够把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件相结合,擅长各类法律文书写作,具有良好的理解能力与沟通能力。在执业生涯中,一直致力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力求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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