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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商家将新品家具换为店内样品,被行政机关定性欺诈,遭顾客起诉主张退一赔三,霖澳德阳律师介入,商家仅承担20%的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5/12/02 18:36:54   Click:
案情概要

商家将新品家具换为样品,遭顾客起诉构成欺诈,主张退一赔三

2024年9月2日,张三在王浩经营的家具店购买了沙发、电视柜及餐椅,并于当日支付了全部货款9600元。 


之后,王浩向厂家定制相应产品,并在收货后,立马运送至张三家中上门安装,结果在安装时,王浩发现厂家所发产品有误,于是,为了不影响进度,王浩当即换成店中摆放的相同规格、型号的沙发及电视柜样品。


可样品和新品始终有差距,张三在查验时,发现沙发和电视柜系样品,遂认为王浩以次充好、隐瞒实情,构成消费欺诈,要求王浩退货并赔偿损失,对此,王浩认为样品和新品规格都一样,自己并非欺诈,双方最终沟通无果。


而后,张三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认为王浩欺诈消费者,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认定王浩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基于此,张三认为王浩构成欺诈已证据确凿,遂当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浩退还货款8000元,并赔偿三倍损失24000元。王浩收到法院传票,一时不知所措,当即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德阳分所舒森律师 协助应诉。


霖澳(德阳)律师成功转变案件性质,商家最终仅需承担违约责任

舒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协助王浩调查取证,发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的复议时间已过,已不能推翻行政机关认定的结果,法院通常会将此作为认定欺诈的重要依据,极有可能直接判决“退一赔三”,这对王浩十分不利。


可即便如此,舒律师也并未放弃,而是多方协助王浩梳理相关证据,积极准备应诉。庭审过程中,张三坚称王浩构成欺诈,并提交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书作为核心证据,主张“退一赔三”。


对此,舒律师当即反驳道,消费欺诈即包括积极欺诈,又包括消极欺诈,欺诈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而王浩主观上不存在欺诈故意;


此外,王浩提供的样品沙发、样品电视柜与双方约定的品牌、型号一致,均属合格产品,不影响整体功能的发挥和品质;再有,张三收货后也未发现沙发、电视柜存在明显瑕疵;


因此,王浩尚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仅属于合同履行中的瑕疵履行,承担违约责任。王浩愿意按沙发、电视柜因时间流失折旧费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舒律师的答辩意见,认为王浩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欺诈,但确有违背诚信原则,构成瑕疵履行,应当在瑕疵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以销售价款总价额的20%向张三承担赔偿责任,即向张三赔偿1920元,并据此作出判决。


办案心得

舒森律师:“本案的难点在于,行政机关已认定当事人构成欺诈,且行政复议期限届满,无法再通过行政程序推翻该结果。我们通过检索大量类似案例后,发现法院往往会直接沿用行政机关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直接认定商家构成欺诈行为,进而适用退一赔三条款,这对当事人极为不利。可即便如此,我们也并未放弃,最终,成功将案件定性由‘消费欺诈’转化为‘瑕疵履行’,使当事人仅承担违约责任,实现了赔偿金额的大幅降低,有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借此,也提醒大家,不能因为行政机关已经下了定论,就放弃维权,该争取的要去争取,不到最后一刻就不能放弃。”





案件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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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森

霖澳(德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强制执行

同行评价:舒森律师工作态度严谨,致力于案结事了、息事止讼的工作目标,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处理每一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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