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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损】工地层层转包,工人受伤无人担责?霖澳天府律师仅凭一笔工资流水,顺利打开案件突破口,揭开违法分包真相,成功锁定责任主体

发布时间:2025/12/12 18:29:44   Click:
案情概要

工人受伤遭拒赔,证据薄弱维权艰难

2024年11月2日,王浩经工友介绍进入某工地从事贴砖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日常工作由包工头张三管理和安排。同年12月30日,王浩在施工时不慎受伤,张三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并帮其垫付了医疗费。


事后,王浩就赔偿事宜找到张三协商,但张三表示仅愿给其申报保险,可保险理赔金额仅有数百元,远远无法弥补王浩所遭受的损失,双方不欢而散。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浩随即选择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天府分所协助。律所#杨双源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协助王浩调查取证,多次前往事发工地实地走访,但遗憾的是,工地现场未能找到任何有用的信息。


霖澳(天府)律师发现关键线索,助工人仲裁维权

基于此,杨律师转而从细节入手,通过细致梳理王浩的工资流水及与张三的聊天记录,发现了关键信息——A公司曾给王浩发放过一次工资。


由此,杨律师初步判断A公司很可能就是实际用工主体,遂协助王浩梳理相关证据,以A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确认由A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开庭时,A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其与B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并辩称其并未雇佣王浩,王浩既不受其管理,也不受其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案涉项目工程的劳务部分,其已分包给具备劳务资质的B公司,B公司招聘或者雇佣的劳务人员,其并不知情,也无权干涉B公司的用工安排,其将案涉项目的劳务分包系合法有效,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杨律师见状,当庭向仲裁委申请追加B公司为共同被申请人。可第二次开庭时,A公司、B公司均未出庭,而仅凭现有的证据很难查清项目的分包情况。


于是,杨律师当庭否认A公司提交的分包合同,并指出A公司并未提供工程款相关票据和代付工资委托函,无法证明案涉项目经过合法分包的事实,亦无法排除其作为用工主体的责任,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项目分包真相浮出水面,霖澳(天府)律师成功锁定责任主体

最终,仲裁委裁决由A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谁知,A公司看到裁决后,抗议称仲裁委开庭通知送达有问题,仲裁委遂将原裁决收回,并进行第三次开庭。


这次开庭,A公司补交了工程款转账凭证和代付工资委托函等证据,进一步证明其已将案涉项目劳务部分分包给B公司。可B公司却辩称,其已将案涉项目分包给了张三,项目上的施工进展和人员组织都是张三负责,其不认识王浩,更不知晓王浩在案涉项目工地务工。


最终,仲裁委结合在案证据,查明了案涉项目的分包情况,即A公司将案涉项目的劳务部分分包给B公司,B公司又将项目全部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张三,而王浩系张三招用的工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仲裁委最终裁决:由B公司对王浩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件到此终告一段落,责任主体已明确,后续杨律师将继续协助王浩主张工伤赔偿,全力维护其合法权益。


办案心得

杨双源律师:“本案当事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前往工地调查也未能找到有效证据,维权之路举步维艰。对此,我们选择从细微处寻找突破口,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最终成功挖掘出关键信息。之后,我们通过层层梳理证据链条,查清了项目的分包情况,证实了相关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成功确认了责任主体,为当事人后续主张工伤赔偿奠定了坚实基础。借此,我想说,只要坚持、不轻言放弃,哪怕前路迷雾重重,终有拨云见日的一天。”




案件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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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双源
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交通事故

同行评价:杨律师性格沉稳,作风优良,认真负责。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取得良好结果为导向、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以本着高度责任心为原则处理每个案件。他重视证据的搜集,往往能够从繁杂的案件中找到蛛丝马迹,庭审中巧妙布局犀利质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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