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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女子6.6万入伙“高盈利”美容店,月月亏损无分红,合伙人尚未清算便私自转让店铺,霖澳天府律师厘清法律关系,助其追回全款

发布时间:2025/12/31 17:15:35   Click:
案情概要

当事人6.6万入伙“高额营收”美容院,事后一分分红拿不到

2024年3月7日,陈美到王丽经营的美容店洗脸,期间,王丽告知陈美其店铺利润丰厚,且正在寻找合伙人,故询问陈美是否有意向加入。经过进一步了解,陈美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但因两人仅是第一次见面,陈美并没有立马答应,表示需要再考虑一下。


陈美回家后,王丽又多次通过微信询问其意见,还为后续的收益进行了估算,王丽表示,“月营收8万没问题”。在王丽如此猛烈的攻势下,陈美最终答应了入伙,两人于2023年4月1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及合伙协议》,约定王丽将30%的股权转让给陈美,陈美支付6.6万元的投资款。


之后的1个月内,王丽又是张罗扩大店铺,又是更新产品,事情好像完全朝着陈美所期待的方向发展。然而,高额营收并未实现,从2023年5月开始,王丽表示店铺每个月都处于亏损状态,陈美根本没有分红可拿。


合伙人私自转让店铺,当事人6.6万投资款打水漂

2023年8月18日,陈美突然收到了王丽发送的一张《转让协议》的图片,得知王丽竟私自将店铺进行了转让。随后,王丽仅向陈美支付了6千元店铺转让费用。


此时的陈美回想起过去几个月的种种情况,她认为自己完全是被王丽欺骗了,自己投资入股的6.6万就这么没了?于是,陈美立即要求王丽返还该笔费用,但不出意外地遭到了拒绝。


两人因此发生了激烈争吵,谁也不愿退步。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陈美果断委托到了#霖澳律师事务所天府分所的赵娜律师为代理人,协助自己维权。


霖澳(天府)律师揭开双方合伙本质,助当事人诉讼维权

赵律师介入后,通过对合同细则分析后指出,两人签订的协议符合《民法典》中的“合伙合同”特征,合同虽名为股权转让,但双方实为合伙关系。


然而,从两人几个月以来的所有微信沟通记录来看,王丽从来没有向陈美出示过当月的营收情况,并且店铺转让也未经过陈美同意,王丽构成根本违约,已然是侵害了陈美的权益。


明晰案件情况后,赵律师立即整理好相关证据材料,协助陈美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股权转让及合伙协议》解除,且由王丽向陈美返还6.6万元投资款。


霖澳(天府)律师力证合伙人构成根本违约,助当事人拿回全部投资款

开庭之时,王丽态度非常坚决,声称店铺从4月签订合同后的确一直没有盈利,门店雇请有美容师和美甲师,每天都在做报表,在几个月没盈利亏损的情况下没办法分配利润;


并且,在合同细则中清晰写明了其本人有重大事项决策权,故其才决定转让,并已将铺面转让的30%的款项支付给了陈美;


再有,《股权转让及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等情形,其没有违约,故陈美亦没有权利主张解除,且陈美支付的6.6万元不是投资款,而是股本金,合同明确约定是股份转让协议,甲乙双方按照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分享利润与承担经营风险,入股资金不予退还。


对于王丽的辩驳,赵律师当庭指出,陈美与王丽签订的《股权转让及合作协议》虽名为股权转让协议,但从双方共同出资、在合同中约定了共同经营、按照比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合同内容来看,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合伙合同关系;


在合伙过程中,王丽作为事实上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在经营期间未与陈美进行对账,在未作告知、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将案涉店铺转让给他人,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合伙人陈美的合法权益。


不仅如此,王丽从未提供合乎法律规定的相关账目等资料,其单方面制作的账本、报表等无实质证据作证,又因王丽已将案涉店铺转让给案外人,陈美签订《股权转让及合作协议》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双方合伙关系可以确认解除,王丽亦需返还陈美6.6万投资款。


最终,法院经审查确认,王丽在合伙经营期间存在不当行为,应该赔偿陈美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判决双方合伙关系解除;抵扣王丽前期已支付的6000元,王丽支付陈美60000元投资款。


办案心得

赵娜律师:“本案当事人从一次美容经历到后期投资合伙,不到半年时间,6.6万投资款就被消耗殆尽,对方坚称当事人需共负盈亏,故不愿返还投资款。我们在介入后,通过对合同的分析,锁定了实际的法律关系,即双方系名为入股,实为合伙的关系,助当事人成功拿回全部投资款。在实践中,大量‘股权转让’‘投资合作’协议中都暗藏陷阱,合伙人一定要从权利义务约定、实际履行方式等维度综合判断法律关系,且合伙一定要经过书面确认,留存沟通记录作为证据,以保全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案件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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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娜
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同行评价: 赵娜律师在法律行业从业经验丰富,是律所合同部的骨干律师,对合同纠纷案件也有丰富的处理经验,赵律师善于结合理论与实践,办案严谨、逻辑清晰,在处理案件中擅长沟通和组织协调,怀着一颗公平正义之心,竭诚为当事人处理好各项法律事务,广受委托人的信赖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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