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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项目管理人被工人刺伤,劳务公司出具“35万赔偿协议”却反悔并反诉协议无效,霖澳律师促成调解,助其工伤获赔后再拿回22万

发布时间:2026/01/20 17:11:00   Click:
案情概要

张三系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2022年10月9日,其到项下工地巡查时,因与劳务公司的工人李四发生冲突,遭李四刺伤。事发后,张三所在的建筑公司为其申请了工伤保险,工人李四也被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工人李四所在的劳务公司(后称:A公司)找到张三,表示愿意就张三所受伤害支付一笔补偿款。随后,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以其与A公司的名义,和张三签订了《工伤赔付协议》,约定赔付张三35万元。


然而,协议签订后,A公司却迟迟未按约打款,当张三催收时,李伟表示赔付协议还有遗留问题未解决,且赔付金额过高,其支付能力有限,故不想再支付这笔钱。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张三委托到了#霖澳律师事务所天府分所的屈佳佳律师为代理人协助。屈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与张三针对案件情况进行了深入沟通,确认张三的核心诉求,随后迅速整理证据材料。


通过对案件全面分析,屈律师指出,张三与A公司签订的35万元赔偿协议,实际是属于独立于张三工伤赔偿的协议,现在张三已经拿到了建筑公司为其申报的工伤赔偿,故张三想以该份协议再向A公司及李伟主张“工伤赔偿”,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进一步取证争取。


在明确案件风险后,屈律师迅速制定诉讼策略,协助张三将A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伟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同时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为后续执行争取主动权。


然而,开庭之时,A公司却直接提起了反诉,认为其与张三签订的《工伤赔付协议》仅属于“人道补偿”,且约定金额较高,故请求撤销该协议。


对此,屈律师强调,案涉协议因满足意思自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三大法定有效要件而具备法律效力,据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相对方应积极履行义务,该份协议亦不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


然而,正如屈律师此前预料的一样,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工伤已经赔付的情况下,A公司实际并无支付基础,故对协议的效力提出了质疑。面对当下的不利局面,屈律师果断调整策略,转向调解维权。


基于前期与建筑公司的密切沟通,屈律师得知建筑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利益捆绑,因此通过建筑公司的间接施压,屈律师趁热打铁,在最大限度保全张三权益的范围内与A公司协商,全力争取调解空间。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由A公司一次性支付张三赔偿款22万,该笔款项从A公司的项目工程款中直接代扣。


办案心得

屈佳佳律师:“本案难点在于工伤赔付与民事协议的效力冲突,当法院倾向否定协议效力,对方又提起反诉时,我们迅速调整策略,转向调解止损,通过前期扎实的证据链站稳脚跟,再借力建筑公司施压,成功为当事人保全权益。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维权本身并不止于胜诉,只要能够为当事人止损并实现权益,就是实质胜利。”




案件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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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佳佳
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屈律师自执业以来深耕于合同纠纷领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结合专业知识与实际情况为当事人量身定制诉讼方案。屈律师为人和善,沟通能力突出,可以精准挖掘当事人的深层诉求,办案尽职尽责,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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