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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女子骑电瓶车遭“开门杀”致骨折,车辆脱保且未过户,车主及肇事司机均拒赔,霖澳律师抓住破局关键,成功让双方共同赔付13万

发布时间:2026/02/24 09:29:06   Click:
案情概要

2024年11月1日,张敏在驾驶电动车行驶途中,遭路边小轿车“开门杀”,当场摔倒致腰椎骨折,被紧急送医治疗。事后,交警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车方驾驶员张三全责,张敏无责。

住院期间,张三给张敏垫付了11000元医疗费,但之后再无任何赔偿动静。无奈之下,张敏出院时,只能自行垫付医疗费。随后,张敏果断选择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郑娟律师 担任代理人,全权处理赔偿事宜。

郑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开展调查,期间发现肇事车辆登记车主实际为李四,且事故发生时,车辆尚处于脱保状态。由此,郑律师随即先行协助张敏进行伤残鉴定,结果显示为十级伤残。

紧接着,郑律师迅速整理证据材料,协助张敏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顺利完成现场立案。考虑到后续执行风险,开庭前,郑律师计划协助张敏申请财产保全,但因案件进展太快,时间不充足,只能被迫放弃。

庭审过程中,车主李四辩称,案涉车辆早于2010年便卖给了张三,并完成了交付,故其不应担承担责任,且张三也当庭对张敏主张的医疗费用提出异议。

对此,郑律师据理力争,明确指出,张三、李四虽辩称案涉车辆已于2010年进行了买卖,且已完成交付,但未能提供买卖合同、支付价款凭证等关键证据,无法证实车辆权属已实际转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请求投保人和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人应承担全部责任;投保人在交强险限额内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

李四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是法定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却长期未履行投保义务,而张三作为实际驾驶人和侵权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故二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张敏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侵权人张三承担。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郑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作出判决:张三、李四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赔偿张敏111584元;扣除张三已垫付的11000元,张三还需另行赔偿张敏9431.52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张三、李四仍不支付赔偿款。于是,郑律师当即协助张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成功查封并冻结二人银行账户。

不久后,张三主动联系法院提出调解,并在两天内支付了全部款项,案件全部履行完毕。至此,张敏顺利拿回应得赔偿超13万,其对郑律师专业、高效、负责的办案态度表达了由衷感谢。



办案心得

郑娟律师:“本案当事人遭车方‘开门杀’,车方在垫付1万多医疗费之后,便一直不再出面,完全不管,出院时所有费用均由家属垫付。我们介入后,发现事故车并未过户,车主和驾驶员是不同的人,而车方无法证明车辆有买卖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需交付加登记。此外,车辆交强险脱保,车辆所有人存在明显过错,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我们抓住该关键点,最终成功帮当事人顺利获赔。本案让我意识到,作为律师,我们不仅要懂法,更要敢争、善谋、有温度,才能真正为当事人撑起一片天。”




案件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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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娟

霖澳律师事务所

交通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交通医疗大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卓越贡献奖、2024年度交通事故品类十佳案例

评价:郑律师,5年大学法医学专业,拥有3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工作经验。具有5年法律工作经验,她工作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不管案子多复杂、多难,她都会耐心去做,也正因她不怕苦、不怕累,让她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工作之余她还会不断学习,只为在当事人咨询法律意见时,能给出充分的回答,为此收获众多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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