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3名员工被关联公司“接力用工”后辞退,霖澳律师多维举证,锁定“连续工龄”与违法解除,助3人共计拿回20.6万
3名员工被辞,工龄险清零
2023年初,张伟、王斌、刘艳先后入职A公司,从事3D场景岗位工作,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024年9月2日,三人在A公司的安排下办理了离职,并在间隔1周后与B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其中无试用期约定,岗位和工作内容不变。
然而,工作仅半年,B公司便以三人工作能力不足为由,向三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三人收到通知书当天,离开了工作岗位。
之后,三人越想越气愤,果断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朱智涛律师 担任代理人,协助维权。朱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展开详细调查,并指出,B公司以三人不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单方解除了与三人的劳动合同,却未拿出任何证据;
即使三人存在不胜任工作岗位情形,也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先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B公司此举构成违法解除,应向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此外,三人表面上虽是从A公司离职后,重新入职B公司,但三人从A公司离职并非真实意愿,而是按照A公司的安排和要求进行的操作——目的是将劳动关系从A公司转移至B公司,因此,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霖澳律师多方举证,锁定连续工龄与违法解除
据此,朱律师很快协助三人分别提起劳动仲裁,请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应付工资,且A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委经查实,A公司系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C公司又是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就是说A公司与B公司系关联公司。
同时,三人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三人在公司提供劳动累计的工龄,将转移至新公司,由新公司在该工龄的基础上连续计算三人以后的工龄。”
庭审时,朱律师据理力争,主张B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且三人向A公司提交《离职申请》系公司安排提交,故B公司应承继在A公司处的工龄。
同时为证明存在加班行为,朱律师一并提交了加班统计表、考勤表等证据;此外,为证明公司存在年终奖,朱律师还提交了微信群聊天记录,以及公司1月24日发放50%年终奖的记录。
公司辩驳意见未获仲裁委采纳,3名员工成功拿回共计20.6万
然而,B公司却辩称,张伟等三人在职期间,工作懈怠,公司多次找三人谈话,要求重视工作岗位职责,但三人置之不理,仍然我行我素,工作成果输出不足、任务完成质量低下,严重影响了公司效益,故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至于加班工资、年终奖、月工资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约定,三人需提出加班申请,待公司审批同意后方为加班,三人未提出加班申请,未证明公司安排或同意其加班,即使存在加班情况,公司也已足额发放加班工资;
另《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向员工发放年终奖,年终奖发放截止日前提出离职申请的人员以及年度中离职人员不享有;再有,三人在公司工作不足一年,不符合休年假的情形;
最后,三人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离职手续,完成工作交接,但三人拒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对公司工作造成阻碍,故公司暂未向三人发放3月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采纳了朱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最终裁决B公司向张伟、王斌、刘艳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年终奖等共计20.6万余元。
朱智涛律师:“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三人的工龄是否因‘离职’而中断,在B公司处的工作年限应从零计算?还是应承接A公司工作时期的工龄?当事人在‘离职’后立即(仅隔一个周末) 与关联公司签订了内容基本一致的新劳动合同,且岗位未变。这种无缝衔接的操作模式,符合劳动关系非因劳动者原因发生转移的特征,而非劳动者主动辞职后重新就业,故工龄应当连续计算,但B公司还试图将两次劳动关系割裂。对此,我们据理力争,最终成功维护了3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拿回相应赔偿。由此,也提醒大家,在关联公司之间调动时,务必仔细阅读和理解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并保留好所有调动流程的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工龄权益。”
朱智涛 霖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5年度卓越贡献奖、2025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朱律师法学专业知识过硬,逻辑清晰,办事认真负责,执业以来,始终坚持诚信做人、依法办案的服务宗旨,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细致的法律服务,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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