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公司单方降薪又拖欠工资?霖澳律师助两位司机全力仲裁,拿回超20万
公司全员降薪,工资“缩水”又“蒸发”
张三和李四都是A公司的老员工,自2017年9月入职以来,勤勤恳恳,从无差错。工资虽然不算高,但胜在稳定,每月按时到账。
然而,从2025年1月1日开始,一切都变了。公司突然宣布,全员降薪15%。紧接着,开始拖欠工资,而这一拖就是大半年。
对此,本就对降薪不满的两人,在与A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果断于同年6月5日向A公司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并选择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朱智涛律师担任代理人,协助维权。
维权证据薄弱,律师出手,精准反击
朱律师听完两人的讲述,迅速梳理出案件的三大难点:其一,两人虽然签过劳动合同,但手中并无原件,甚至连自己到底签的是哪家公司都有些模糊——平时既在A公司干活,也常被派往B公司;
其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这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标准的材料,两人手里几乎没有;其三,公司手里有盖着公章的《降薪文件》,公司很可能以此做文章。
可即便如此,朱律师也并未退缩,而是冷静拆解,快速锁定责任主体,将A公司和B公司一并列为被申请人,分别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追讨2025年1月至6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庭审期间,朱律师明确指出,两人接受被申请人管理,由被申请人支付工资、缴纳社保,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事实劳动关系清晰明确。此外,B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公司,其法律责任依法应由A公司承担。
公司主张降薪无异议就是默许
然而,A公司、B公司却辩称,张三、李四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予否认,对拖欠工资的事实也表示认可,但不认可金额,公司在2025年1月早已通过各个部门工作群下发了下调工资的通知,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其次,自疫情后,由于大环境不景气、回款困难等因素,建筑行业普遍存在工资延迟发放情况,但员工在职期间是可以借支工资的,张三、李四在职期间知晓该情况,也没有提出过异议,证明两人是默许延迟发放工资的,并非公司恶意拖欠。
至于年休假工资,驾驶员实际休息时间本就远超于其他员工,并且公司在每年的春节期间都会延迟开工,休假的时间远大于法定假日,不应再另行支付。
为证明上述主张,A公司、B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表和《降薪文件》,其中《降薪文件》显示有A公司盖章。
律师抓住漏洞,全力反驳,助两人拿回超20万
听起来有理有据,但朱律师一句话就戳破了对方的逻辑漏洞,当庭指出:首先,公司提交的《降薪文件》仅有单方盖章,无张三、李四任何一人签字确认,不能证明双方达成合意;
其次,劳动者未明确同意,仅凭“未提出异议”不能推定为默许。尤其是在劳动关系中,员工处于弱势地位,沉默不等于同意;再有,企业经营困难是市场风险,应由股东和管理层承担,不能通过违法降薪转嫁给劳动者。
仲裁委最终全面采纳了朱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裁决确认张三、李四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分别向张三和李四支付2025年1月至6月的工资(38265.9元、39670.9元)及经济补偿金(60119.79元、62327.2元),并额外支付二人未休年休假工资各1300余元。
至此,案件终结,朱律师成功帮张三、李四共计拿回203198.66元,两人对朱律师的专业能力及负责的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
朱智涛律师:“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企业单方降薪的效力问题。公司以‘行业不景气’为由,通过工作群下发降薪通知,便认为完成了‘告知义务’,甚至主张当事人继续提供劳动即视为默许。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其变更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企业因经营困难需要调整薪酬结构,本无可厚非,但程序必须合法,要么与劳动者逐一达成书面协议。仅凭一纸单方通知,就想让劳动者‘被动接受’,本质上是将企业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这不仅违背公平原则,也触碰了法律红线。借此,也提醒大家,公司单方降薪,即便发了通知、盖了公章,只要员工没有签字确认,就是违法的。面对这种情况,不要沉默,要保留证据,及时维权。”
朱智涛 霖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5年度卓越贡献奖、2025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朱律师法学专业知识过硬,逻辑清晰,办事认真负责,执业以来,始终坚持诚信做人、依法办案的服务宗旨,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细致的法律服务,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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