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10万现金入股,结果老板转让公司跑路,霖澳律师锁定职务行为,帮当事人追回全部款项
案情回顾
2016年,张某看好成都某家具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发展前景,出资10万元现金,与公司签订了《股权合作合同》。
当时的A公司,乙(男方)是法定代表人,甲(女方)是财务,两人是夫妻,各持股50%。然而,合同还没捂热就发生了变故——乙和甲离婚,约定公司由乙经营,对外债务由乙承担。
随后A公司的业绩每况愈下,张某与乙达成口头退股协议。乙陆陆续续退还了一部分款项,并在2017年3月26日给张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确认剩余欠款。
然而,没过多久,乙开始玩失踪,不回消息,仿佛人间蒸发,而此时剩余欠款还有4.6万元。
眼见该情况,张某意识到这是乙想赖账,遂直接找到A公司索要欠款。谁料,A公司压根不理会张某,原来乙早在失联前便将A公司转让给了他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进行了变更。
张某无奈之下,选择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谢红燕律师提起诉讼。
谢红燕律师接手此案后,发现这个案子简直是“地狱难度”:
其一、张某出资的10万元是现金支付,且直接给了乙和甲个人,并未进入公司对公账户;
其二、甲很可能以已转让公司股权,且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债务归由乙承担”为由,拒绝担责;
其三、借条是乙个人出具,且乙至今仍处于失联状态。
面对上述难题,谢红燕律师整理了严密的应对策略。
庭审中,谢律师指出,虽然钱给了乙个人,但乙当时是法定代表人,甲是财务,且两人当时是夫妻并各持股50%。这笔钱是基于《股权合作合同》支付的,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参与经营期间的收入。因此,乙、甲收款的行为应视为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而非单纯的个人借贷。
另外,尽管甲、乙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乙承担”,但夫妻内部的债务分割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张某)。甲作为当时的股东,未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且在未获得股权转让对价的情况下转让股权,理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谢红燕律师的法律意见,最终判决:确认张某与A公司签订的《股权合作合同》于2017年3月26日解除;A公司、乙、甲退还张某剩余款项4.6万元及利息。
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款项未进公司账户,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谢红燕律师代理张某出庭应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公司仍是不服,提起再审。最终,再审申请被驳回。至此,这场历时已久的纠纷终于画上句号。
谢红燕律师:“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环环相扣。在此也提醒大家,在商业合作中,尤其是熟人之间的投资,即便资金往来灵活,一旦涉及公司经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股东的责任是无法通过简单的‘离婚协议’或‘个人借条’来切割的。” 案件承办人

擅长领域:工程纠纷、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谢律师自执业以来深耕于工程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业务功底和谦虚谨慎、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富有远见的法律服务。谢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善于分析问题,在细小的线索中发掘案件突破口,凭借优秀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帮助当事人实现高效维权。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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