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损】主管夜宵后返岗遇车祸身亡,人社局拒认工伤,霖澳(德阳)律师力挽狂澜,法院最终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决定
案情概况
阿伟是某公司的主管。2024年11月4日晚,阿伟与几位同事值完夜班后,相约外出吃夜宵。
凌晨时分,阿伟接到公司同事的紧急电话,称车间生产线出现技术问题,急需他回去处理。作为主管,阿伟当即电话安排技术员先去现场查看,随后便与同事乘车返回公司。
然而,就在返岗途中,他们所乘车辆与前方一辆重型半挂车发生追尾,阿伟不幸当场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阿伟在此次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
悲剧发生后,阿伟的家属悲痛万分,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然而,人社局却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理由有二:
不属于“上下班途中”:阿伟当晚的夜宵活动属于个人行为,从夜宵地点返回公司的路线,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上下班路线。
存在“醉酒”情形:经鉴定,阿伟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349.04mg/100ml,远超醉酒标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排除性条款。
在收到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了霖澳(德阳)律师事务所的吴传丽律师。
吴律师在详细审阅案件材料后,敏锐地发现了该决定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的两大核心错误,并立即着手为家属维权。
第一步:提起行政复议
吴律师首先协助家属提起了行政复议,明确指出人社局决定的法律适用错误。然而,复议机关最终维持了原决定。
第二步: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失败后,吴律师并未气馁,果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中,她围绕两大核心焦点进行了精准地阐述:
1、重新定义“上下班途中”
人社局认为,从夜宵地点回公司不算“上班途中”。但吴律师指出,阿伟并非简单的“返回”,而是“应召返岗”。
阿伟是在接到公司紧急工作指令后,立即动身返回公司处理问题,其目的具有明确的工作属性。
其次,阿伟作为主管,其工作性质决定了需要随时响应生产线突发状况。从吃夜宵的地点返回公司,正是为了履行其工作职责。
因此,吴律师主张,阿伟的行程完全符合“在合理时间内,为工作目的,往返于工作地与合理活动地点”的“上班途中”情形。
2、厘清“醉酒”与“事故”的因果关系
针对人社局引用的“醉酒”排除条款,吴律师提出了更为关键的代理意见。
吴律师指出,《工伤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而《社会保险法》是上位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本案应优先适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其次,《社会保险法》规定,只有当职工因“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才不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车辆追尾,阿伟作为乘客不负事故责任。他的“醉酒”状态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及他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人社局简单地以“醉酒”为由排除工伤认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一审法院采纳了吴律师醉酒不应排除工伤认定的观点,但认为阿伟回公司的路线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最终,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吴律师没有放弃,随即协助家属提起了上诉,并于庭审中再次清晰、有力地阐述了阿伟从夜宵店返回公司与工作原因相关,符合“以上下班为目的”的要求,其路线亦属于上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和时间。
二审法院采纳了吴律师的代理意见。
关于“上下班途中”:法院认为,在人社局无充分证据证明阿伟非基于工作原因返回公司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具有履行工作职责的目的。阿伟从夜宵店返回公司,与工作原因相关,属于上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和时间。
关于“醉酒”排除条款:法院明确指出,只有当醉酒行为是伤亡事故的引发原因时,才能阻却工伤认定。本案交通事故并非阿伟醉酒所致,二者无因果关系,故不应以存在醉酒情形而阻却工伤认定。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这场艰难的维权之战,终于迎来了曙光。为感谢吴律师的坚持与付出,阿伟家属特定制了锦旗“维护人民权益、彰显法律公正”赠予吴律师。
吴传丽律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特殊时间节点”与“特殊身体状态”交织而引发的工伤认定疑难案件。在实务中,很多家属甚至部分行政机关在面对“夜宵”、“醉酒”等字眼时,容易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机械地套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排除条款,从而忽视了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义。在此,我想提醒大家,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工作原因”,“醉酒”并非工伤认定的绝对免死金牌,关键在于“因果关系”。因此,大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轻易放弃,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早日实现维权。 办案律师
霖澳(德阳)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工伤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
所获荣誉:2022年度律所新锐、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4年度团队贡献奖、2024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2025年度卓越贡献奖、2025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吴传丽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工伤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及合同纠纷各类案件。自执业以来,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积极与当事人沟通,最大限度的挽回或减轻当事人的损失。同时吴传丽律师一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理念,以专业、周到的服务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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