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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重组家庭分房产,继承公证遗漏法定继承人!霖澳律师精准举证,助当事人保住房产

发布时间:2026/07/20 17:46:41   Click:

案情概况


林大爷与前妻王老太婚后生育了林松、林柏、林杉、林雨四个孩子。两人离婚后,林柏、林雨跟随王老太生活,林松、林杉则跟随林大爷。


之后,林大爷与张老太再婚,并共同抚养张老太带来的女儿张静,婚后又育有女儿林露。2008年,林大爷去世,其名下房产的继承问题为后续纠纷埋下了隐患。


2017年,张老太病重住院。为筹集医疗费,林杉、林松、林露、张静四人商议变卖房产,并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自愿放弃继承林大爷的遗产,将房屋过户至张老太一人名下。


然而,在实际出售时因居住问题产生分歧,房屋未能售出。


2018年张老太去世后,张静拿出一份张老太亲笔书写的遗嘱,要求按遗嘱100%继承该房产。


此举遭到林松、林杉、林露的阻拦,张静遂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雷泽林律师将三人诉至法院。立案后,法院依法追加了林柏、林雨为共同被告。


律师介入

雷律师接手案件后,经全面复盘,雷律师指出本案的焦点集中在2017年的那份继承公证上。


案涉房产本质上属于张老太与林大爷的夫妻共同财产,林大爷去世后,其50%的产权份额应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然而,在办理公证时,仅林松、林松、林露、张静四人到场并放弃继承,公证书明显遗漏了林柏、林雨这两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庭审中,被告方以此为由,依据《公证法》第39条主张该公证应被撤销,并要求重新分割林大爷的遗产。这一抗辩直指公证程序的致命瑕疵。


面对这一棘手局面,雷泽林律师沉着应对,指出虽然林柏、林雨确系法定继承人且被遗漏,但其他子女在公证中明确放弃继承的行为本身合法有效。


除了公证遗漏继承人的问题,被告方还对张老太的自书遗嘱效力及诉讼时效提出质疑。被告主张张老太立遗嘱时身患重病、神志不清,且案件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对此,雷律师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指出被告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张老太立遗嘱时意识模糊,也未申请笔迹或形成时间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同时,在遗产未分割、仍处于共同共有状态下,相关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张老太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案涉房产由张静继承,但张静需向林柏、林雨分别支付房屋补偿款2.5万元;遗嘱未处分的银行存款由四名子女平均分配。


办案心得

雷泽林律师:本案深刻反映了重组家庭财产传承的复杂性。公证书遗漏继承人这一程序瑕疵,险些导致整个继承方案被推翻。在重组家庭中,前段婚姻子女、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往往相互交织,极易引发纠纷。若张老太生前未立遗嘱,即便张静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难以单独获得全部产权。因此,强烈建议重组家庭成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婚内财产协议、遗嘱、家族信托等法律工具,提前明确财产归属与传承安排,从源头上规避程序风险,避免身后因财产分割引发家庭矛盾,让亲情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妥善安放。





办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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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泽林
霖澳律师事务所
婚姻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4年度热爱律所奖、2024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财产侵权品类十佳案例、2025年度婚姻家事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雷律师兼具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案件检索与分析能力以及优秀的文书书写能力,面对大大小小的案件雷律师都可以冷静应对、理性分析。雷律师执业以来深耕于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案件,不断总结经验,将每一次的办案思路都内化为自身的经验储备。除此之外,雷律师的沟通能力格外出色,具有十分优秀的谈判能力,能够通过当事人的诉求为当事人制定最合适的诉讼方案,为当事人保全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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