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个人接活,工人怎么就成了“公司员工”?霖澳律师戳破劳动关系假象,助当事人(公司)全额减损13万
案情概况
大伟是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老板,他与张三共同承揽了某项目工程。2023年9月初,张三找到工人阿波,让其到项目中从事家装美缝施工。
双方约定阿波的报酬按施工量以每米单价计算,根据完工进度由大伟与其核对后,通过张三微信转账结算,并由参与施工人员自行分配各项目工钱。
前期进展十分顺利,谁料项目尚未完工,阿波便提出离场。不久后,大伟先是收到阿波发来的《被迫离职通知书》,随后又接到了劳动仲裁通知。
阿波的诉求很明确,要求大伟经营的A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三项合计超13万。这对于任何一家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来说都不是一个小数目。
阿波给出的理由是,他自2023年9月起就在A公司处工作,接受管理,按月领薪,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A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如今更是“恶意拖欠工资”,A公司理应支付上述款项。
大伟倍感冤枉,A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写得清清楚楚: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而他本人承接装修项目,都是以个人身份,和A公司完全不沾边。阿波怎么就成了公司的员工?
面对棘手的局面,大伟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的廖娅婷律师出面协助。
廖律师在详细了解了案情后,指出阿波的所有诉求,都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本案破局的关键就在于证实劳动关系并不存在。
廖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从纷繁复杂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结算单据中,梳理出三条清晰的论证思路,直指劳动关系的三大核心特征: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
1.人格从属性:是“管理”还是“协作”?
阿波主张自己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并且需要在工作群发视频“考勤”。这听起来很像接受公司管理。
对此,廖律师指出,发送现场视频,更多是为了向业主汇报施工进度,而非向公司打卡。其次,聊天记录显示,大伟有活了就通知阿波,阿波可以自主安排工作进度,只要按时交付合格的施工成果即可。他不受A公司任何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经济从属性:是“发工资”还是“结工钱”?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依赖用人单位发放的、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维持生计。而本案中,阿波的报酬是按施工量计算的计件工资,没有底薪。费用结算根据工程进度来,金额不固定,甚至不是由大伟或A公司直接发放,而是通过项目合伙人张三转账,再由施工人员自行分配。这种结算方式,更符合承揽关系中“按成果付费”的特征,与劳动关系中稳定、周期性的工资发放模式截然不同。
3.组织从属性:是“公司业务”还是“个人劳务”?
A公司经营部的经营范围仅为建材销售,并不包含装修施工。大伟承接的家装项目,是以其个人身份进行的,并非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阿波提供的美缝劳动,虽然是大伟承揽项目的一部分,但并非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给大伟个人打工,不等于给A公司打工。这一点,从根本上切断了阿波与A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性。
在庭审中,廖律师条理清晰、充分地阐述了以上观点,并提交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工费结算明细等证据链。
仲裁庭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廖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虽然双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
申请人阿波只需按约定交付成果,不受被申请人考勤与规章制度约束,缺乏人格从属性;申请人阿波无基本工资,按施工量计件结算,不具备经济从属性;申请人阿波从事的美缝工作,并非被申请人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不具组织从属性。
最终,仲裁庭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驳回了申请人阿波的全部仲裁请求。
廖娅婷律师:本案的成功代理,不仅为当事人和他经营的公司避免了十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更揭示了一个在灵活用工时代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对于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而言,在与临时性、项目制的工人合作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法律关系。在合作之初,就应以书面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是承揽、劳务还是劳动关系,避免日后产生争议;2、规范结算方式。采用符合合作关系特征的结算方式,如按件、按项目结算,并保留好相关凭证;3、避免混同经营。个人业务与公司业务要严格区分,避免用公司账户处理个人项目的款项,防止法律主体混同。
办案律师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5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廖律师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耐心接待每一位当事人,不会以案件标的的大小来区别对待,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细致的法律服务,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最大化,执业以来,始终坚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服务宗旨。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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