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损】保安翻墙打卡下班摔伤,公司否认工伤,霖澳律师助其成功认定工伤十级,获赔 10 万
案情概况
2024年11月,小王入职某保安服务公司,被派往某在建小区工地担任保安员,实行打卡考勤。
某日下班时,小王在旧售楼部站岗结束后准备打卡下班,却发现原本在旧售楼部的打卡机被搬去了新售楼部。他随即赶往新售楼部,又被同事告知打卡机已搬回旧售楼部。
当小王折返旧售楼部时,工地大门已经上锁,询问在场施工人员都没有钥匙。为完成当天的下班打卡,小王准备翻越大门出去,结果在翻越大门时不慎摔伤双脚。
经医院诊断,其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双侧足挫伤。因不确定自身情况能否认定工伤,小王来到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
律所工伤团队张学军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小王前往打卡并非出于私事,而是严格按照公司的考勤规定完成日常考勤。对保安员而言,打卡考勤正是日常工作中不可或缺的收尾性工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小王的情况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基础。
得到专业的答复,小王悬着的心终于落地。随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王委托了张学军律师担任代理人,全权处理工伤赔偿事宜。
张律师接受委托后,随即协助小王整理劳动合同、受伤经过说明、病历资料等证据,并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审查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然而,公司在得知该情况后,当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其理由很强硬:小王受伤时已过下班时间;翻墙不是公司安排的工作内容,属于个人冒险行为;翻墙甚至涉嫌"违反治安管理",不排除是自残,不应认定工伤。
对此,人社局作为被申请人逐一回应道:其一,本局具有管辖权。用人单位未在当地为小王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依法有权受理。
其二,事实认定清楚。小王提交了劳动合同书、个人受伤情况说明、医院病历等资料;而用人单位在整个工伤认定期间仅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小王"私自翻越围墙、纯属个人原因引起",此后却未再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本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仅有口头否认不能成立。
其三,办理程序合法。从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送达受理文书,到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决定并依法送达,各环节均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其四,适用法律正确。小王系按公司考勤规定完成下班打卡这一收尾性工作时受伤,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时,张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指出: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王不属于工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人社局对小王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认定维持后,张律师随即协助小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随后,张律师协助小王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经仲裁委组织调解,公司意识到赔偿责任避无可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一次性支付小王各项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万元。
张学军律师: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事人下班打卡途中翻墙摔伤,是否仍属于“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案件推进中,我们首先帮助当事人固定劳动合同、考勤制度、受伤经过、病历资料等基础证据;在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后,面对用人单位提起的行政复议,又重点围绕“举证责任分配”进行抗辩。用人单位若主张不属于工伤,不能仅以“个人原因”“翻墙违规”等概括性说法否定,而应提供充分证据。最终,复议机关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当事人成功拿回工伤赔偿。 办案律师
霖澳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交通事故
所获荣誉:2024年度交通事故品类十佳案例、2025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张律师从执业以来一直从事交通、工伤案件,有较为丰富的工伤、交通案件解决经验,办案认真,不急不躁,理性地为当事人给出合理建议,从当事人角度出发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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