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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从“主责”到“同责”,对方以工伤九级索赔!霖澳律师独立审查过错,助当事人实现有效减损

发布时间:2026/10/27 15:46:46   Click:

案情概况

 

2025年1月某日清晨,小明骑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行至某交叉路口左转、过斑马线时,与同车道同方向左后方驶来、进入路口直行的由阿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阿珍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明左转未伸手示意、双方均存在红灯通行情形,小明负主要责任、阿珍负次要责任。

 

小明的父亲不服该认定,申请复核。2025年2月6日,交通管理局作出复核结论,认为原事故认定“责任划分不公正”,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重新调查后,最终认定小明、阿珍负事故同等责任。

 

阿珍治疗期间支付医疗费2.6万余元,并自行进行了工伤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此后,阿珍要求小明按工伤九级标准赔偿,因双方协商不成,阿珍便起诉至法院,仍以工伤九级伤残为依据主张赔偿。

 

律师介入

 

重新认定作出后、阿珍尚未起诉时,小明的父亲即来到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委托郑娟律师代理本案。而后双方协商不成,阿珍提起诉讼,郑娟律师代理小明应诉。

 

诉讼过程中,阿珍另行委托律师,又将索赔依据转为人身损害标准,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但经鉴定,阿珍的伤情未达到伤残等级,鉴定机构让其向法院申请退回鉴定申请。

 

面对诉讼中的程序变化与责任争议,郑娟律师重点围绕“推翻同等责任、重构民事过错比例”展开代理工作:

 

1、明确事故认定书仅属民事证据,主张独立审查责任。

郑律师提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仅是民事诉讼证据,不能当然作为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依据。

 

结合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上学通勤路线、学籍材料等证据,小明系等候、通过斑马线,而阿珍直行闯红灯,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阿珍还存在超速、未佩戴安全头盔等过错,小明主观无违法故意,过错显著轻微。

 

2、针对关键事实申请鉴定与勘验。

郑律师向法院申请对阿珍车辆属性、车速及信号灯状态进行鉴定。法院认为阿珍闯红灯的违法行为可吸收其可能超速的违法行为,未准许车辆属性及超速鉴定。

 

针对红绿灯状态,法院组织双方到事故现场观察红绿灯变化及车辆行经路线,郑律师亦提交了好心路人的行车记录仪视频,进一步还原事发时信号灯状态。

 

3、逐项抗辩损失项目,打掉不合理诉求。

郑律师提出,阿珍已通过工伤取得停工留薪期工资,误工并未实际减少,不应赔付误工费;不认可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护理费按100元/天认可;交通费主张过高,由法院酌情判决;医疗费应审查必要性和合理性。

 

4、把握责任比例与工伤赔偿的联动关系,促成调解。

因责任比例一旦变更、阿珍责任大于同责,将影响其工伤赔偿,阿珍方对责任划分较为坚持。

 

历经四次庭审,郑律师在充分举证、抗辩的基础上,配合法院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小明的父母向阿珍支付1.3万元;阿珍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与小明及其父母就本案所涉纠纷就此了结。

 

最终,本案未按照阿珍主张的伤残标准计算赔偿金额,仅以1.3万元一次性调解结案,有效降低了当事人赔偿负担,也避免了后续反复诉讼。

 

办案心得

 

郑娟律师: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实则交织着事故认定复核、民事责任独立审查、工伤鉴定与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混用、损失项目逐项抗辩以及责任比例与工伤待遇联动等多重问题。回顾办案过程,我认为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应把握三点:第一,不能迷信事故认定书,民事过错比例应独立审查;第二,紧扣关键证据和现场细节,鉴定申请受阻时及时调整证明路径;第三,不能孤立看待赔偿项目,应将责任比例、工伤待遇、损失证据和调解空间统筹考虑,争取在依法减损的同时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





办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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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娟

霖澳律师事务所

交通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交通医疗大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卓越贡献奖、2024年度交通事故品类十佳案例、2025年度律所建设奖、2025年度交通事故品类十佳案例

评价:郑律师,5年大学法医学专业,拥有3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工作经验。具有5年法律工作经验,她工作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不管案子多复杂、多难,她都会耐心去做,也正因她不怕苦、不怕累,让她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工作之余她还会不断学习,只为在当事人咨询法律意见时,能给出充分的回答,为此收获众多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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