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10/29 16:51:39 Click:
案情概况
2025年8月,赵某想置换一辆奔驰C260,通过微信联系上车商林某,对方表示可以办理置换业务。随后,双方约定赵某先提一辆奔腾B70代步,待C260准备好后再办理置换。
2025年9月2日,赵某按林某要求累计支付61000元购车款。当天,林某把一辆奔腾B70交给了赵某,并向赵某发送了身份证照片和汽销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同时信誓旦旦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包售后包回收",并承诺B70置换奔驰C260,等价置换。然而,承诺的奔驰C260迟迟没有着落。从2025年9月至次年1月,赵某多次在微信上催促办理提档过户,林某却不断以“还在安排”“车辆难找”“放假处理”等理由拖延。随着沟通逐渐减少,赵某意识到可能存在风险,遂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冯婉贞律师维权。冯律师接手案件后,随即梳理相关证据,协助赵某以汽销经营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后,在梳理案件过程中,冯律师发现赵某与林某仅通过微信沟通,缺乏书面合同,证据十分零散。面对该难题,冯律师从两方面着手突破。一方面,她仔细梳理赵某与林某之间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逐条整理从沟通购车、支付款项到催促置换的完整过程,将碎片化的证据串联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另一方面,通过深入调查,冯律师发现汽销经营部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林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继续清偿。同时,在梳理证据材料时,冯律师还发现一份《资产处置转让协议》,落款方为某汽车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三。基于此,冯律师协助赵某申请追加某汽车有限公司及林某为共同被告,要求林某对汽销经营部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庭审过程中,被告三方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一份落款为某汽车有限公司的《资产处置转让协议》出现在证据材料中,该协议试图将责任推给案外第三方。一是提交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交付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赵某与林某(代表汽销经营部)已通过微信达成购车合意,且赵某已全额支付61000元,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针对该《资产处置转让协议》,冯律师指出其落款时间晚于车辆交付时间,且印章无编码,不足以佐证该协议对某汽车有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三是强调汽销经营部为个人独资企业,林某作为投资人依法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法院认为,林某代表汽销经营部通过微信与赵某达成购车合意,经营部收取61000元购车款并交付奔腾B70车辆,双方已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经营部未按约交付置换车辆,构成根本违约。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合同;汽销经营部退还赵某购车款54600元(退款差额6400元系法院扣除用车使用费)及利息(自2026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还清之日);合同解除后,汽销经营部享有随时要求赵某返还奔腾B70车辆的请求权;被告林某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冯婉贞律师:“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启示很实在。第一,大额交易不要只看对方发来的协议,一定要核实签约主体和印章的真实性。对方那份协议落款时间晚于交车、印章无编码,就是典型的甩锅套路,仔细看就能发现破绽。第二,遇到个人独资企业这样的卖家,要知道可以追到投资人个人财产,这一条非常重要,很多消费者不知道这个法律武器。第三,对方玩失踪、不到庭不可怕,缺席判决照样能赢,法院不会因为你不来就判你赢,关键还是证据要扎实。”
办案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所获荣誉:2023年度先进个人、2024年度团队贡献奖、2024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债权债务品类十佳案例、2025年度债权债务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冯律师法学专业知识扎实,思路清晰,表达能力与沟通能力十分突出,自执业以来,一直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娴熟掌握办案技巧,擅长将专业知识与法律实务相结合,实际应用能力很强,有较多的成功案例,获得了许多当事人及家属的信任和赞赏。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