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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损】入职时公司还没成立,工伤维权陷“死局”?霖澳(天府)律师巧用“非法用工”路径,帮木工师傅获赔9.2万

发布时间:2026/11/03 14:08:04   Click:

案情概况


2023年3月,李四经人介绍进入一家厂房从事木工铣型工作。当时,他的工资由老板娘阿丽发放,日常工作由阿丽的配偶张三安排。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3年4月17日,李四在工作时突发意外,手指不慎被机器离断。


受伤后,李四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在此期间,他的医疗费用均由张三垫付。


经过一段时间的住院治疗,李四虽然出院,但手指落下了残疾,再也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此后也未再回到厂房上班。


为了拿到应有的赔偿,李四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委托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杨晓明律师担任代理人。


律师介入


杨律师接手案件后,发现摆在面前的几乎是一个“死局”:


首先,主体不明。李四入职时,根本不知道真实的公司名称,只清楚厂房外悬挂有某公司的招牌。

其次,主体资格缺失。经查,李四入职及受伤时,实际的用人单位(A家居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尚未完成工商注册。这意味着,受伤时根本不存在一个合法的“用人单位”来建立劳动关系。


最后,工伤认定受阻。由于李四受伤在前、公司成立在后,人社局无法受理常规的工伤认定申请。


律师破局


为破解眼前困境,杨律师先是协助李四以厂房外挂牌的“B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但经调查发现,该厂房实际是由A公司租赁。


随后,杨律师改变策略,将A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但仲裁委和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A公司在李四受伤时尚未登记成立,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驳回了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


虽然常规的“确认劳动关系”之路走不通,但杨律师在前期诉讼中已固定关键事实——公司在未成立时,便以公司名义实际对外经营并招用工人的事实,且锁定了实际控制人阿丽和张三。


既然公司当时没成立,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那么这种用工行为在法律上就属于典型的“非法用工”。


基于此,杨律师果断转换思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关于非法用工的规定,协助李四申请了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最终,李四的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随后,杨律师协助李四将A家居有限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张三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非法用工九级赔偿合计19.6万余元。


庭审现场


庭审中,杨律师明确指出:虽然双方不具备合法的劳动关系,但李四确实是在公司筹备期间、为了公司的经营业务而受伤。


根据法律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面对确凿的证据和清晰的法律依据,公司方知晓赔偿已避无可避。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


案件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张三分两期向李四支付92,000元;李四在收到意外保险报销款后,全部向张三返还。


至此,这起横跨“公司成立前”与“成立后”的特殊工伤案,在杨律师的巧妙斡旋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办案心得


杨晓明律师:工伤维权中最难的,往往不是伤情本身,而是“找谁赔、凭什么赔”。本案当事人受伤时,实际用工单位尚未登记成立,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明确的公司主体,常规维权路径几乎堵死。但正是在看似“死局”的局面下,我们通过证据固定、程序转换和调解策略,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九级非法用工工伤待遇。对用人单位而言,这也是一个警示:公司筹备期间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用工,并不能因公司尚未登记而免除责任;对劳动者而言,保留工作安排、工资支付、医疗垫付等证据,是维权的基础。



办案律师


杨晓明.jpg
杨晓明
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
所获荣誉: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4年度团队贡献奖、2024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2025年度优秀律师奖、2025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2025年度交通事故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杨律师擅长在不断地实践中结合自身专业知识,专研探索自身擅长领域,始终以保全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为办案宗旨,力求为当事人提供正向、稳妥、优质的个性化方案,长久以来获得诸多当事人的一致好评。除此之外,杨律师为人诚恳,性格开朗随和,多年来,杨律师一直秉承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尽心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文中人名、公司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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