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房产】水电包工头垫资施工 3 年,完工被对方以“合同相对性”抗辩拒付工程款,霖澳律师绝地反击,全额追回151万及利息
案情概况
大伟常年在工地做水电包工。2020年11月,经人介绍,他与李四签订《水电工工程承包合同》,承接某楼盘三期两栋楼及相应地下室的水电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械工具和辅材,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结算。
签合同当天,大伟没多想——对方手里有活,价格谈拢了就干。他自掏腰包垫资采购电线、线管、配电箱,雇请工人进场,一干就是近三年。2023年9月,项目陆续竣工验收交付。
可这三年的工程款,他只拿到一部分:由某建筑公司代发的农民工工资136.6万余元,除此之外再无分文。他反复找李四结算,得到的总是“再等等”“走流程”,到后来干脆不接电话。
大伟这才发现,跟他签合同的李四背后,是一整条转包、分包的链条——从建设单位,到原总承包单位、继任总承包单位,再到李四控制的两家劳务、材料公司。
五层主体、四层法律关系,而他这个最底层的水电包工头,被夹在链条末端,手里只有一份和李四个人签的合同。
协商无果。2025年,大伟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刘思远律师担任代理人,将链条上的五方主体——建设单位、总承包公司、两家关联公司以及李四本人一并告到法院,请求共同支付工程款205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
庭审中,其中两家公司的代理律师团队准备充分,抗辩一环扣一环:其一,大伟不是实际施工人,工资都是劳务公司直接发工人的,主体不适格;
其二,本案是五方主体、四层法律关系,不符合司法解释三方两层才允许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条件,大伟只能找李四;
其三,各家公司之间都已结算并100%付清,不存在欠付;
其四,大伟与李四是包工包料,劳务款和材料款混在一起分不清,材料款更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而李四及两家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对方把“多层分包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这堵墙砌得很死,刘律师指出,如果继续沿着“让五家公司一起赔”的思路硬打,很可能五家公司全部胜诉,大伟一分钱拿不到。
面对该情况,刘思远律师深知,案子的胜负,关键不在“道德上谁有理”,而在“数字上拿不拿得出证据”——大伟到底干了多少活、值多少钱,必须靠司法鉴定说话。
但鉴定所需的工程量清单、分项造价表、竣工图、结算报告等资料,全部掌握在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和住建部门手里,自然人根本无权调取;找被告方要,对方又以各种理由拒绝。
为此,刘思远律师同时向法院提交两份文件:一份《调查令申请书》,申请由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前往项目住房建设档案馆调取备案资料;一份《关于无法自行获取鉴定所需补充材料的情况说明》,书面说明原告无查询权限、被告拒不提供,恳请法院依职权协助调取。
两份文件递上去后,法院随即向档案馆出具调查令,鉴定所需的关键资料终于到位。
2026年初,法院组织各方进行现场勘验,大伟的施工范围由原、被告代表现场签字确认。
随后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定性造价金额为288.6万余元,另有选择性造价——管理费48.6万余元(因大伟系个体分包,单列入选择性造价提请法院裁定)。
刘思远律师向法院提交《代理词》,从四个维度系统论证:
第一,大伟是实际施工人——合同真实签订、工人由大伟雇佣、材料由大伟垫资采购、工程已竣工验收,事实清楚;
第二,李四系无资质挂靠,其控制的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鉴定中的管理费应予计入,因为大伟三年里实际承担了工人租房、水电、现场管理等成本;
第四,逾期付款利息应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按LPR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定:关于合同效力,李四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大伟,双方转分包关系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大伟有权参照合同主张折价补偿。
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及人员具备法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对确定性造价288.6万余元予以确认;
关于已付款。大伟已收的136.6万余元农民工工资应予扣减,李四未能举证另行付款,故应支付剩余工程款为151.9万元。
关于利息。工程2023年9月竣工验收但具体日期不明,酌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伟支付工程款151.9元及利息(自2023年10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从被五家公司互相推诿、连“该找谁要钱”都说不清,到法院判决李四个人十日内支付151.9万元及利息,大伟终于看到了追回血汗钱的希望。
刘思远律师:这个案子很有代表性——当事人把五家公司全告了、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对方律师团队又非常专业,把“多层分包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这堵墙砌得很死。如果继续沿着“让五家公司一起赔”的思路打,很可能五家公司全部胜诉、当事人一分钱拿不到。 我们做的第一个关键判断,就是把“把所有人都告了”调整为“把真正该付钱的人锁定”。第二个关键动作,是把司法鉴定当成整个案子的主战场——第一时间申请调查令、提交情况说明,就是为了把工程量清单、竣工图、结算报告从档案馆和被告手里挖出来。没有鉴定,干了多少活、值多少钱全是口水仗;有了确定性造价288.6万,扣掉已付136.6万,剩下的151.9万就是铁板钉钉的数字。当然,这个案子也有遗憾——管理费48.6万余元法院最终没有支持。 这也提醒同行:以后再代理个体户、小包工头的工程款案件,起诉时就要把“实际发生的管理成本”单独列出来,用工资流水、租房合同、水电票据等原始凭证一项一项举证,而不是指望鉴定报告里自动带出一笔管理费。 办案律师

霖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 :建工房产、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所获荣誉:2024年度律所新锐、2025年度工程房产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刘思远律师,曾就职于某区法院民庭,具备丰富的司法系统工作经历。她办案严谨细致,思维敏捷,善于精准洞察案件关键,直击问题核心,以高效专业的策略维护当事人权益。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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