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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父亲死后所得抚恤金、丧葬费14万元,三姐妹因分割问题闹上法庭,婚姻家事团队:让调解守护亲情

发布时间:2022/01/25 10:55:17   Click:

孙芳、孙芸、孙琼是亲姐妹,母亲在多年前已去世,父亲孙成是县城财政局的一名退休人员,于2019年5月17日病故,其所在单位经测算,孙成的抚恤金为129398元,丧葬费为11170元。大姐孙芳和三妹孙琼认为孙芸在父亲去世前几年未尽赡养义务,父亲对孙芸也多有怨言,甚至说过不希望孙芸参与身后事的话,所以孙芳、孙琼认为孙芸不应该分得父亲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孙芸则辩解自己也赡养过父亲,但承认确实因多年未照顾老人,与老人感情不是很好,老人因此不愿意跟自己一起生活。因赡养老人问题而产生嫌隙的三姐妹,对此争执不下。

后孙芳和孙琼聘请婚姻家事团队进行依法维权,婚姻家事资深律师谭昕璐承办此案,谭律师迅速了解案情,梳理争议焦点,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后代理孙芳、孙琼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开庭前,谭律师再次与两位当事人进行了沟通,了解到之前确实是姐妹三人都在赡养父亲,后来父亲回乡下养老后,孙芸就没再照顾了。于是谭律师出于维护三位姐妹之间的情感,提出可以尝试调解,两位当事人商量后也同意,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孙成死亡后所得抚恤金、丧葬费共计140568元,由被告孙芸分得其中40000元,余下金额由原告孙芳、孙琼平均分配。案件受理费1450,由原告孙芳、孙琼自愿承担。


办案心得

      

       谭昕璐律师:“死亡抚恤金本身兼具精神抚慰和物质补助的性质。虽然被告没有在最后几年照看父亲,但是作为亲生女儿,父亲去世,其精神也是需要抚慰的。当然最后几年主要是二原告主要照顾,肯定在物质上对父亲提供的支持更多,可以适当请求法院多分配,但不能完全不分配给被告,毕竟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兄弟姐妹相亲相爱,同气连枝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父母在时,姐妹之间相互扶助帮忙,父母走后,大家就是彼此的依靠。毕竟丧葬事宜是二原告全权处理,花费也是二原告承担,实际花费大家均担是作为子女都应尽的责任,被告因此放弃了丧葬费且少分死亡抚恤金,作为弥补二原告实际发生丧葬费与单位发放的丧葬费的差价,同时金额上二原告比被告要多分一些,让二原告心理上也获得了平衡。就是因为这样分配有别,三姐妹之间的隔阂也就消除了不少,至少大家都退了一步,相信以后基于天然的亲情血脉,关系会逐步回暖的。”



这起案件是亲姐妹之间的家事纠纷,谭律师基于尽量避免伤害当事人姐妹之间亲情的前提下进行代理,在整个办案过程中,谭律师跟原告两姐妹释明了抚恤金及丧葬费的意义以及法律上的处分原则,尽可能协调诉求与现实处分的差距,既满足了原告诉求也让彼此亲情有回暖的机会。一位有温度的婚姻家事律师,不仅懂法律,也懂调解。





办案律师

谭昕璐

婚姻家事团队专职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

 

同行评价:谭律师曾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工作,对各类法律法规有深刻的学习与专研,办理了许多疑难案件,对案情复杂、法律关系不明、证据不足的案件有独特的解决办法。谭律师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多年,常出席婚姻家事领域内相关研讨活动,擅长公众人物离婚、抚养权争取、家族财富传承、房产分割、婚前协议等。




注: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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