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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通过诉讼保险赔偿从14万争取到23万,霖澳律师全力以赴为当事人创造更大价值!

发布时间:2022/03/10 10:17:03   Click:

案情概要 


车祸从天降,受伤恐有后遗症

 

2020年12月14日中午,包华驾驶川AE**50电动自行车出门办事,不幸与罗某驾驶川A86**M货车、刘某驾驶川AE**61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包华受伤,车辆也遭到一定程度损毁。当日包华被送进医院,经过26天治疗于2021年1月9日出院,在出院医嘱中第4条载明:骨折有延迟愈合、不愈合风险存在,必要时进一步治疗,左侧股骨头有缺血性坏死风险存在,若复查出现缺血性坏死则必要时需行髋关节置换术。2021年1月11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包华、刘某无责任。

 

保险公司欲出14万调解,律师建议诉讼争取更大赔偿

 

在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接受包华的委托之后,第一时间指派了擅于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周裕青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周律师陪同当事人包华与保险公司进行了多次协谈,保险公司给出的调解方案是赔偿140000元。面对这个赔偿金额,包华不知道如何判断是否合理,周律师运用扎实专业的经验为当事人进行了细致分析。基于对周律师的信任,包华决定通过诉讼争取赔偿最大化,将罗某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充分做足诉前准备,取证补证事无巨细

 

一、完成司法鉴定

周律师协助当事人完成了针对伤残等级、误工时限、护理时限、营养时限的司法鉴定,结果为骨盆、肋骨的损伤致残程度分别评定为十级、十级,误工期180日、护理期为一人护理90日、营养时限酌定90日。

 

二、获取误工证明

周律师协助当事人获取了所工作的中餐馆出具的误工证明,记载:兹有包华系我公司员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今在我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平均工资5000元/月,2020年12月14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请假至2021年8月30日一直未到我公司上班,我公司停发其误工期间工资45000元。

 

三、取得被扶养人相关资料

周律师协助当事人取得了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被扶养人关系证明》,记载包华被扶养人有68岁的父亲包某、67岁的母亲王某,以及7岁的侄女包某莹。同时,县社保局出具证明,记载父亲包某、母亲王某在社保局现有数据库中无任何记录,未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另外,由于包某莹的亲生父亲即包华的亲弟弟,于2018年因病死亡并注销户籍,包某莹的母亲常患疾病且无固定收入,无力抚养包某莹,包华从2019年底开始全面照顾包某莹的生活学习,并于2020年4月在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下,包华成为包某莹的法定监护人。


庭审现场


保险公司:

在被扶养人生活费上,只认可包华父母的,对于被扶养人包某莹不认可其被扶养人资格。

 

周裕青律师辩称:

原告包华自愿担任已故弟弟之女包某莹的监护人,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法院判决将包某莹的监护人变更为包华,事实上包某莹也自2019年以来就跟随包华生活并就学,包华实际履行了监护职责,并为包某莹提供生活来源和照料等事实抚养行为。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导致包华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抚养能力减弱,但包华明确表示将继续履行对包某莹的监护职责、继续抚养包某莹至成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扶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抚养系扶养的下位概念,未成年人生父母的其他亲属,在生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可以在自愿基础上,充分发挥亲属朋友间的互助互爱,为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存条件,此种抚养非法定义务,但主动愿意抚养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的其他亲属,客观上为抚育未成年人投入金钱、精力和时间,其行为应当受到肯定和鼓励。


判决结果


本案各项赔偿费用,法院支持:

1、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95646.21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营养费酌定2700元、护理费9250元;

3、残疾赔偿金84156.6元;

4、误工费20766元;

5、精神损害抚慰金4400元;

6、被扶养人生活费80729元:父亲包某31466元,母亲王某34058元,侄女包某莹15205元;

7、车辆损失600元;

 

综上,包华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共计299897.81元,此款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15197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179195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承担600元,余款104905.81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对于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21861.33元(医疗费自费项目19661.33元+鉴定费2200元),由罗某承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垫付18000元,各方一致同意罗某垫付费用按70000元计算,品迭后保险公司支付包华233759.14元,支付罗某48138.67元。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包华233759.14元。案件受理费2583.61元,由包华负担240.61元,由罗某负担2343元。


办案心得


周裕青律师:“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超限,以及是否赔偿受害人侄女包某莹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庭审中我们积极争取,最后被扶养人生活费得到了全额支持。

 

这起案件可以说是为当事人创造价值的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在前期调解报方案阶段,保险公司给出了140000元的调解方案,经过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后决定起诉以争取赔偿最大化,我们通过取证、补证、诉前准备、诉中积极争取等,成功帮助当事人最终获得了233759.14元的赔偿款。

 

此外,该案还有一个关键点是医嘱明确载明当事人股骨头有坏死风险,必要时行髋关节置换术。这种伤情有后遗症风险的,我们必须如实向当事人告知调解赔偿与诉讼赔偿的区别,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从本案结果来看,调解可能得到的14万赔偿金,与诉讼判决最终得到的23万赔偿金,二者之间的悬殊证明,全力以赴为当事人创造价值的出发点是毋庸置疑的。

 

这也启发我们律师在今后的实践办案中,遇到调解赔偿与诉讼赔偿差别大的案件时,要明确告知当事人差距,想当事人之所想,为其争取合法权益的更大化。”





律师简介

周裕青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

 

评价:周律师工作积极、认真,办案特别有耐心,坚持事前准备充分、事中全力执行、事后追踪总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立志做一个更好的专职律师。




注:案件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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