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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租赁车辆撞成十级伤残,却无法查证肇事逃逸司机究竟是何人,霖澳律师逻辑清晰,助当事人从租赁人与保险公司处追偿13万

发布时间:2022/12/12 17:29:33   Click:

案情概要


50岁的王梅,工作闲暇之余会约着朋友一起去逛市场,就在王梅与朋友周怡在去往市场的路上,两人不幸被迎面开来的小型客车撞击,当场受伤倒地不起。驾驶员见撞上了人,连忙下车搀扶两人,头脑清醒的王梅决定报警处理,对方一听要报警,吓得撒腿就跑,留下重伤的两人在原地。好在救护车及时赶到,两人才顺利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待伤情稳定后,经鉴定所鉴定,王梅内踝、外踝骨折术后遗留左侧踝关节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王梅见自己已经达到伤残等级,驾驶员竟还肇事逃逸,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一定要对方做出赔偿。事后,交通管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肇事车辆驾驶员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通过询问警方,王梅知道肇事车辆系出租车辆,租赁人是周波,但根据周波的陈述,他租车后并未亲自驾驶,而是把车借给了朋友陈杰,但这并不能证明肇事驾驶员就是陈杰,所以,肇事驾驶员是谁仍是一个谜。王梅见此状况,不知道该如何是好。几番思虑过后,决定委托律师协助自己。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王梅开始四处咨询律师,最终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罗以吉律师接待了她。王梅详细地阐述了案情后,罗律师分析到,尽管该肇事车辆驾驶员警方未能查证,但是不影响追究责任,起码我们知道该车辆是租赁的,租赁公司为车辆购买了保险,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此外,车辆租赁人也是明确的,哪怕肇事驾驶员不是该车辆租赁人,但车辆租赁人对于没有管理好车辆也有责任。听完罗律师一番专业分析,王梅随即决定委托罗律师担任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诉至法院。


王梅诉讼请求

1、判令周波赔偿王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7211.13元(包括医疗费、医疗器械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代为赔付责任,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处理。


庭审现场


保险公司

案涉车辆虽在我司投保交强险,但我司对其事故真实性不予认可。其次,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是陈杰,不是周波。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逃逸,交警部门调查时对租赁该车辆的账号所有人周波进行询问,周波陈述驾驶员为陈杰,且交警部门调取了陈杰的身份信息,未认定周波为驾驶员。即驾驶员是陈杰,且无证据能证明陈杰有驾驶证,又因陈杰并不是交强险被保险人允许的核发驾驶员,故我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罗以吉律师意见

1、保险公司称对该事故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该事故的发生,有王梅、周波的陈述,还有交警部门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上足以证明该次事故的发生系真实。保险公司作为案涉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2、对其肇事车辆驾驶员具体人员,保险公司主张事故发生时该案涉车辆驾驶员是陈杰,仅有车辆的承租人周波在交警部门询问笔录中称租赁案涉车辆后即交给了陈杰使用,但是该笔录内容系周波的个人陈述,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是周波、陈杰或者是其他人驾驶该车辆,且经交警部门调查后驾驶案涉车辆的人员并未最终确定,所以,对于保险公司提出驾驶员就是陈杰,不予承担保险责任,于理无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虽周波在笔录中称案涉租赁车辆交给了陈杰使用,但并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且本次交通事故却系周波租赁案涉车辆期间发生,周波又不能举证证明系他人驾驶案涉车辆发生的本次事故,因其自身过错无法确定事发时的实际驾驶人,而周波经法院传唤没有出庭,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于当事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超出部分损失,周波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理应作为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综上,望法院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虽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肇事司机并未最终确定,但该案涉车辆系车辆租赁人周波租赁期间发生,且周波未能充分举证证明系他人驾驶,故原告律师主张周波承担此次事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而对于保险公司提出免赔的相关意见,因未能有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王梅的各项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合计131044.75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9163.05元,超出部分21811.7元由周波赔偿。


案件结果


1、被告保险公司向王梅赔偿109163.05元;

2、被告周波向王梅赔偿21811.7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周波承担。


案件后续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罗以吉律师:“该案件存在一个难点,肇事司机逃逸,身份不明,以致于保险公司抓住这点,拒绝赔偿。但是就本案来说,尽管肇事司机逃逸,不能明确驾驶员身份,但是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就能以此为由拒绝赔偿。交通事故真实发生,且车辆按时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则不可避免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还有一点,肇事司机查不清楚,并不意味着不可以找有过错方进行赔偿。案涉车辆是租赁的,租赁人我们是能明确的,车辆租赁人不能举证证明驾驶员是谁,那作为车辆实际管理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即存在管理失责,也不可避免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提醒大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切莫慌张,及时报警处理,保留事故现场,不知道怎么维权的及早请律师介入,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办案律师



罗以吉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同行评价:罗以吉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案件,因为专注,所以专业!罗律师在交通与工伤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一心只为当事人争取更多赔偿,凭借认真负责、不急不躁的办案风格赢得了众多好评。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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