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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外卖小哥逆行与违章轿车相撞,保险公司及肇事方不认可责任划分,霖澳律师介入,历经2年维权,助当事人拿回应得赔偿超60万

发布时间:2023/02/24 10:15:42   Click:

案情概要


东方宏系某平台配送员,2018年12月08日晚,东方宏见道路车少,便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由右至左逆行至路上,怎料李然驾驶的小型轿车也正在交叉口右转弯,两车不慎相撞,造成东方宏受伤,两车受损局面。事发后,东方宏被送往医院抢救,道路交通管理局也第一时间出具了《事故认定书》,确定东方宏和李然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在东方宏治疗期间,保险公司为其垫付10万元,肇事司机李然也为其垫付7300元,但因治疗花费颇多,经济紧张的东方宏仍拖欠医院治疗费高达230391.55元。待东方宏伤情稳定后,找到肇事司机李然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对方一致认为李然仅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不应按照同等责任进行赔偿。见协商未果,东方宏找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委托律师协助自己起诉至法院,律所了解情况后,指派擅长处理交通事故案的周裕青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周律师接受委托后,委托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为达到当事人诉求,周律师为开庭做足准备。


东方宏诉讼请求


1、判令李然赔偿东方宏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69093.32元;

2、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代为支付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处理;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然承担。


庭审现场


肇事司机李然

关于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我方持有异议。第一、东方宏驾驶的是无号牌超规电动自行车,而根据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需经登记后才方可上路行驶;第二,东方宏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才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东方宏逆行才导致我方观察不当,进而操作失误;第三,通过路口不仅机动车有观察义务,非机动车也负有观察义务,尤其是东方宏逆向行驶的高风险行为下,增强了自身风险,东方宏更应负高度的注意义务;第四,此前有相关案例,行人横穿马路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未尽观察义务,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行人与车主系同等责任,后法院改判为车主系次要责任;第五,综上,在东方宏与我都存在负有观察义务的情况下,东方宏逆向行驶的高风险违法行为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过错程度,我方不应承担同等责任,最多承担次要责任,也即我方仅承担40%的责任,剩余60%由东方宏承担。


周裕青律师

1、肇事司机李然主张当事人逆行才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但事实是李然行驶交叉路口右转时没有靠右边慢行及注意观察路况情况,而是加速压线靠左转大弯,变更二条车道,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规定,因其观察不力、操作不当才会酿成此次事故的发生。如果其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故李然的失误行为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才是导致该交通事故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故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双方负同等责任,阐述了交通事故参与人各自的违法行为,事实内容清楚,证据详实完整,程序合法,于法有据,有法可依。我方依法认可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证据等加以证明且被告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当事人已经提供了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已经清楚明确的载明责任情况,而被告也无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应依法予以认定。综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肇事司机李然主张东方宏逆行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李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原告与被告分别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而被告的抗辩缺乏必要且有力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结合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实,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对本案损失承担60%的责任,原告对本案损失承担40%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原告的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的范围内按上述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酌情认定为: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器具辅助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921403.19元。该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其商业三者险范围对原告赔偿420000,因保险公司已经垫付10万,故保险公司还需向原告支付32万。被告李然则应对原告赔偿180841.92元,因被告已经垫付7300元,故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173541.92元。


案件结果


保险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方宏支付320000元,被告李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方宏支付赔偿金173541.92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然承担。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周裕青律师:“本案当事人住院677天,肇事方开庭后要求法院重新判定事故责任认定,认为自己系次要责任,还申请鉴定当事人的住院时长合理性必要性,通过我方的全力抗辩,法院支持事故责任维持原认定的同等责任,当事人的住院时间也是合理且必要的。该案历经2年波折终于尘埃落定,事故损失总额为92万多,按照承担比例,当事人不仅拿到了范围内的交强险及其商业三者险全额42万,还获得了肇事方赔付的18万元,我们尽最大努力帮助了当事人多获赔,少自付。”



办案律师


周裕青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

同行评价:周律师工作积极、认真,办案特别有耐心,坚持事前准备充分、事中全力执行、事后追踪总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立志做一个更好的专职律师。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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