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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丈夫外地开店包养女店员花销40万,妻子要求小三还款,对方以工资和借款为由拒还,霖澳婚家律师成功认定赠与无效,全额追回

发布时间:2023/03/27 17:42:51   Click:

案情概要


李婷与王鹏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日子虽然紧巴巴,但两人干劲十足,多年后,两人的事业逐渐有了起色,生活也在不断变好。可王鹏却不甘于现状,还想把事业继续做大做强,于是在2020年独自去到攀枝花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店,生意确实不错。可能应了古人那句“饱暖思淫欲”,王鹏与李婷长期分隔两地,寂寞的心开始躁动,在外地拓展事业的同时,王鹏与店员杨兰产生了不一样的情感,两人互生爱意,快速发展成男女关系,甚至彼此间还以夫妻相称,2021年5月杨兰索性离职,全然由王鹏包养。直至2022年8月份,因王鹏拒绝继续给杨兰花钱,杨兰为了威胁王鹏,主动找到李婷坦白了王鹏出轨的事实。一直被蒙在鼓里的李婷顿时气不打一处来,找到王鹏对质,王鹏一口否认,坚决表示没有出轨,直至李婷狠心对其施压,王鹏才说出真话,承认了他确实出轨过杨兰,且在出轨期间给杨兰多次转账,其中包含520、131.4、99.99等特殊金额,还给其买了车,前后花了近40万元。李婷听后,火冒三丈,转头找到杨兰,要求其返还王鹏所转款项,但杨兰却声称王鹏所转款项皆系工资及归还的借款,不会给予返还。无奈,李婷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之后,在朋友介绍下,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王远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诉至法院。

王律师接受委托,通过与李婷详细地沟通后,分析到,王鹏向杨兰转账,系赠与行为,而王鹏转账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王鹏转出去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按相关法律规定,李婷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杨兰返还,但需要能直接证明王鹏与杨兰两人系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证据。李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积极与王律师展开配合。在短时间内,王律师搜集到了王鹏与杨兰两人的亲密照片、微信聊天截图、短信截图、通话录音、微信交易支付及银行卡交易记录等证据。为了进一步证实王鹏向杨兰转账并非是对杨兰发放的工资及借款,王律师多番前往攀枝花寻找证人,并在开庭前,为防止杨兰转移财产,王律师在查到杨兰名下有房子后,及时进行了保全。最后,因为李婷丈夫王鹏是案件的相关人物,开庭前,王律师把王鹏追加为了第三人。


李婷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王鹏将与李婷的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94558.28元赠与杨兰的行为无效;

2、请求判令杨兰立即向李婷返还上述394558.28元及利息(利息按LPR利率自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杨兰实际付清时止);

请求判令由杨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现场


杨兰

李婷的诉请无事实依据,我方不予认可。李婷称我插足她与第三人王鹏的婚姻关系,与王鹏之间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不属实,李婷此言是对我名誉权的侵犯,对此我保留诉权。至于说,王鹏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方式向我转款,我不予否认。但李婷主张的金额我不予认可,其次,王鹏虽向我转账,但该转账的性质并非是赠与、借款,而是我在王鹏经营的美发店上班的工资、推销产品的提成以及代美发店购买产品的相关费用,同时有部分是王鹏归还给我的借款。故李婷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李婷的诉求。


王远律师

1、关于本案所涉款项的性质认定问题,我方认为第三人王鹏向被告杨兰的转款行为系赠与。首先,王鹏向杨兰转账是在短期内的一种持续、大量的转款,且转款中包含有许多“520、131.4、99.99”等特殊数字的金额。其次,虽杨兰辩称其转款是王鹏给其发放的工资,但根据证人所述,杨兰在职期间,前期工资是以银行工资卡的形式发放,后期的工资则是由证人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在发放,且杨兰于2021年5月份就已离职,从王鹏向杨兰的转款金额、时间、方式上看,明显不符合工资的特性,故杨兰反驳的理由不成立,王鹏向杨兰转账行为就是属于赠与。

2、关于第三人王鹏向杨兰赠与行为的效力问题,我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处分超过生活需要的共同财产应征得夫妻双方的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未经配偶方同意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无效,且全部无效。本案中,当事人与王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鹏基于与杨兰的婚外非法男女关系,将当事人与王鹏的共同财产赠与杨兰,未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损害了当事人作为财产共有人的利益,故王鹏的赠与行为无效。其次,王鹏将其与当事人共同所有的财产赠与给属于婚外非法男女关系的杨兰,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原则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王鹏将与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兰的行为属无效。

3、关于返还款项金额的认定问题,自2020年至2022年8月止,王鹏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杨兰转账共计283821.47元,杨兰通过微信向王鹏转账共计17063.19元。此外,王鹏通过银行卡向杨兰转账82000元,杨兰也向王鹏转账11200元,后王鹏又根据杨兰的要求,向其父亲转账57000元,用于偿还车贷。综上,王鹏向杨兰转账共计394558.28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杨兰返还王鹏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综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该本案中案涉款项的性质认定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院支持采纳原告律师意见,及该案涉款项性质为赠与。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对被告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第三人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而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返还款项认定问题,经本院核实,第三人虽有转账给被告,但被告也有转给第三人,故扣除被告转给第三人的款项,最终被告应返还原告338814.42元。最后,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无法证实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存在利息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1、王鹏于2020年至2022年期间向杨兰赠与338814.42元的赠与行为无效;

2、杨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李婷返还338814.42元。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王远律师:“该案件当事人虽遭遇丈夫的感情背叛,但知晓自己权益受损后,果断选择委托律师协助维权,其维权意识很高。也正因为有当事人的充分信任和全力配合,我们在短时间内搜集了大量证据,虽后续我们多次前往攀枝花找寻证人,过程比较艰难,但好在没有白跑,争取到证人愿意出庭作证。一切准备就绪,根据以往的经验,为了让当事人诉后能尽快拿到钱,我们及时帮其保全了被告的房子,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最后,通过庭审阶段的积极争取,我们也如愿帮助当事人达成了全部诉求,追回了全部所赠款项。生活中,很多人以为伴侣婚内赠与给小三的钱,原配可能要不回来,或者最多只能拿回一半,本案则用结果反驳了这个普遍误解,只要我们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终会还给我们以公正。”



办案心得


王远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

评价:王律师善于理论实践结合,始终坚持不断进取,平时注重扎实学习,对抚养权纠纷、婚内债务分割、婚内财产分割、婚前财产纠纷、婚姻彩礼等案件类型有充分的研究,参与办理了多起复杂案件,帮助当事人脱离婚姻痛苦,并争取多分割婚姻财产。另外,王律师对于合同纠纷案件,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帮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真正做到了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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