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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旅游跟团需注意!你被“转让”了......

发布时间:2018/05/17 13:49:19   Click: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1日,郝某与成都某甲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郝自2015年6月13日至2015年6月19日至泰国旅游,旅游团费为2580元/人。成都某旅行社未征得郝某同意,转团给第三人成都市某乙旅行社。2015年6月15日,团队游览到“大pp,小pp”行程,原告乘坐快艇时,因风浪很大,快艇颠簸,郝某乘坐的皮艇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腰部严重受重伤。郝某遂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墨兰兰律师代理此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成都某甲旅行社、成都某乙旅行社连带赔偿郝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办案历程:

【霖澳律所】霖澳律师事务所墨兰兰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旅游纠纷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条规定,郝某与成都某甲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成都某甲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其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他人系违约行为。成都某甲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合同的相对方,成都某乙旅行社作为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郝某与成都某甲旅行社之间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后,成都某甲旅行社未经郝某同意将旅游业务转让给第三人成都某乙旅行社,该转让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郝某在旅游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请求成都某甲旅行社、成都某乙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成都某甲旅行社、成都某乙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法赔偿郝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霖澳律师事务所墨兰兰律师指出: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辅助人所提供的食宿、交通运输等服务系旅行社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义务的延续,应认定为是代表旅行社的行为,旅游辅助人的侵权行为可直接认定为旅行社的侵权行为。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旅游者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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