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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男子接受快递驿站转让,定金约定高于20%,霖澳律师助其起诉退定,对方反诉索赔,经一、二审较量,当事人成功拿回多付定金

发布时间:2023/10/09 14:45:43   Click:

案情概要


当事人为创业接手快递驿站,付定金后反悔,面临定金被没收的危难境地

杨光想创业开快递驿站,而李广正在转让驿站,两人一拍即合很快签订了《快递驿站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快递驿站转让费120000元,2022年10月12日杨光需先向李广支付60000元定金,剩余60000元则于2022年10月20日一次性支付。事后,杨光按约向李广支付了6万元定金,并正式接手店铺。奈何经营驿站并非易事,仅接手几天,杨光便深感力不从心,10月20日这天索性直接提出让李广以高于12万元的价格将店铺转让给他人,继而再将6万定金退还给他,然李广并未同意,而是催促杨光支付尾款,并表示若其在约定时间内没有收到尾款,驿站将与杨光无任何关系,定金肯定是不会退的。11月15日,李广将驿站再度转让给了第三人经营,并收取转让费88000元,而杨光见驿站已被李广转让,遂找到李广要求退还定金,可李广却称因杨光的行为,导致其损失转让费、驿站租金、人员工资、投诉罚款等损失共计54760元,则所有损失应均有杨光承担,就算要退定金,也仅退还扣除上述损失后的剩余款项5240元。


当事人委托霖澳律师诉至法院,退定有望,怎料对方亦提起反诉索赔

杨光听后心存疑虑,当即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田力律师接待了他。通过与杨光一番详细地沟通,分析到,杨光与李广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李广曾表示若杨光不支付尾款,则驿站与杨光将毫无关系,为此可以理解为若杨光未按约支付尾款,则合同自动解除。后续杨光未按约支付尾款,而李广也实际收回了驿站,并转让给了第三人,故该协议应已于2022年10月21日解除。对于定金能否退还,首先,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而杨光与李广约定的定金为6万元,明显高于主合同标的额的20%,故发生定金效力的部分应为24000元,剩余36000元不产生定金效力,该部分李广应当予以退还。至于定金24000元,要想全部拿回很难,可以尽力争取。杨光听后,恍然大悟,当即委托田力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诉至法院。谁料李广见状也迅速提起反诉,要求杨光赔付给其造成损失共计54760元。


霖澳律师协助当事人达成诉讼请求,对方反诉请求一审被全部驳回,上诉至二审亦被驳回

诉讼过程中,李广依旧态度强硬,坚决认为驿站损失系杨光所致,强烈要求杨光承担驿站所有损失赔偿。对此,田律师提出两人签的合同已于2022年10月21日解除,而该合同约定的定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产生法律效力的部分仅为24000元,剩余36000元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李广应予退还。关于转让费损失,李广转让给第三人,约定的转让费88000元系双方磋商的结果,现以该价格与120000元之间的差距作为损失并要求杨光承担,无相应依据。至于李广主张的驿站租金、人员工资、投诉罚款等损失,李广并无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对此,法院经审核认定,确认杨光与李广于2022年10月12日签订的《快递驿站转让协议书》已解除,而合同解除杨光确有过错,遂支持了杨光部分诉求,判决生效定金24000元给予李广赔偿损失,剩余36000元李广全数退回给杨光,李广反诉请求全部给予驳回。谁料李广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查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田力律师:“本案系定金纠纷,实践中此类案例数不胜数,如果我们要和他人签订合同,大部分情况下都会约定定金,那么定金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我国《民法典》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案当事人与对方约定的6万元定金数额明显超过合同标的额12万元的20%,由此,超过部分即36000元不产生定金效力。诉讼过程中,尽管对方态度强硬,但法院仍旧采纳了我方意见,当事人得以顺利退回定金。此外,还得益于定金体现在了合同上,若仅是口头承诺,后续要想退回则是难上加难。在此,也提醒各位,签订合同时,涉及重要事项应当尽可能全地体现在合同上,最好不要口头承诺,以免增加后续维权难度,若有不懂的,可及早寻求律师协助。”


办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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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力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2年度“先进个人”

评价:田力律师自执业来,一直以“用心、尽心、细心”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为宗旨,专业专注办案,目前就刑事辩护领域已参与办理多起当事人取保候审或不起诉案例,另外,田律师在知识产权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纵然是复杂疑难案件,他也会凭借过硬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成功维权,田律师专业、勤勉、高效、真诚的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信任和赞誉。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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