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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公司无实证就以当事人存在严重失职为由,将其辞退且不给予经济补偿,霖澳律师受托,助其成功拿回经济赔偿超26万

发布时间:2023/11/14 17:49:27   Click:

案情概要


杨光系A公司员工,1996年7月便已入职,2020年被调任运输工(叉车工)岗位,负责将零件、废弃物等按要求通过叉车运输至指定地点,平时工作需由其上级发出指令进行安排。杨光上班一直都是勤勤恳恳,认真负责,然2022年5月10日,A公司因发现有零件遗失故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而杨光作为最后接触零件的人员,也被停职调查。过程中,A公司重新定购了相同零件,但没过几天,丢失的零件就被他人归还至A公司保安室(零件当时的情况是——有划痕,但不影响加工,包装箱盖斜着放在箱子上面),公安机关就此结案,但公司并不打算结束。5月31日,A公司认为此次零件(价值60951.72元)丢失杨光存在重大过失,已严重违反A公司规章制度——因员工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5000元及以上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遂解除了与杨光之间的劳动关系且无经济补偿。杨光对于A公司此举,当即表示不满,遂果断委托四川霖澳(绵阳)律所王思思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协助处理此事。王律师受托后,迅速展开调查,并梳理相关证据协助杨光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然仲裁委仅是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未认可杨光系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于是王律师再次协助杨光搜集更多证据,后起诉至法院。


杨光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杨光与A公司劳动关系解除;

2、判令A公司支付杨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65330元。


庭审现场


A公司

我司解除与杨光之间的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首先,杨光作为运输人员未尽到检查运输物品是否异常的职责——有杨光岗位职责文件为证;其次,丢失零件包装箱系封装完好,杨光完全能从外观上判断出案涉包装箱装有零件,而并非废品;再有,案涉零件有55公斤,杨光也能很明显感知到差异;另外,案涉零件运送至废品站系杨光个人行为,我司并未给其有过任何指令;最后,因杨光的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远超5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由此我司根据公司制度依法解除与杨光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杨光的诉讼请求。

王思思律师

A公司解除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首先,A公司零件被盗,就认为系当事人存在重大过失,但A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安机关认定当事人存在盗窃行为,且在此前提下,A公司主张当事人存在应当发现异常情况但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未检查发送物品等严重失职行为。但A公司并未提供案涉零件被当事人运走的第一现场的监控视频,即不能证明当事人违规在非正常位置将案涉零件运走。其次,A公司称当事人作为运输人员,有责任检查所运输物品是否异常,且有岗位文件为证,但当事人并不知晓该岗位职责文件何时制作,也不知晓其岗位职责包括检查运输物品状态、性质,由此,A公司该主张并无充分证据。再有,A公司称丢失的零件包装箱封装完好且当事人能从外观上判断案涉零件包装箱装有零件,但据查,丢失零件包装箱归还至A公司保安室时,包装箱上面的盖子明显是斜着放的,由此A公司该主张于事实不符。另外,A公司称案涉包装箱重量高达55公斤,当事人应有所感知,但当事人是开叉车运输,并非能像人工搬运一般能感知重量差异。

然后,A公司称案涉丢失零件及包装运送至废品回收站系当事人未经指令的个人行为,但按目前的在案证据,压根无法确定案涉零件及包装箱被运走是因管理不善、物品堆放位置错误、指令错误还是其他原因导致,即A公司所举示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当事人私自运输案涉零件包装箱。最后,对于损失的认定,A公司称其急用,在零件丢失后就定购了同款零件,于6月20日到货,但丢失零件于5月21日就被归还,且当时丢失的零件虽有划痕,但并不影响加工,由此说明,A公司在零件已找回的情况下,主张补发零件的必要性存疑,且其称花费人工成本,但其统计的寻找时间仅是单方统计,并不足以证明损失达5000元以上。综上,A公司主张当事人存在“因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5000元及以上经济损失”的情形,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无充分证据足以证明,由此A公司此举应属违法解除,应向当事人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杨光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的问题,因其仲裁裁决确认A公司与杨光劳动关系解除后,A公司未起诉即视为认可,故本院对于杨光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杨光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经本院审查,A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杨光存在重大过失且给其造成超5000元以上损失,故本院认定A公司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按规向杨光支付经济赔偿金。而对于经济赔偿金数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杨光在职时间(1996年入职至2022年离职,共计按26个月计算赔偿),A公司应向杨光支付265330元。


案件结果


1、确认A公司与杨光劳动关系于2022年5月31日解除;

2、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杨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5330元。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王思思律师:“本案用人单位以当事人系严重失职,并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将当事人给予辞退且不支付经济补偿,然我们受托后,经过一番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该事实,且根据我们搜集的证据来看,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能性更大,于是我们梳理相关法律意见提交至法院,而法院经审理查明,也采纳了我方意见,认定用人单位属违法解除,当事人得以拿回经济赔偿金超26万元。实践中像此案的情况,还有很多,因此我想告诉大家,权益受损别慌张,及时寻求律师协助,切莫怕麻烦而白白承受损失。”



办案律师


王思思

四川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合同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财产侵权
所获荣誉:2022年度十佳案例、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
同行评价:王思思律师从业至今,已办理了数百件案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财产侵权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较强的沟通与表达能力,以及突出的判断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王思思律师致力于成为一名专业过硬的优秀律师,用可靠的实力竭尽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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