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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行驶单方解除权,霖澳律所帮忙拿回定金、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8/05/16 14:19:20   Click: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0日朱某与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蒋某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成都锦江区某小区A栋401房出卖给朱某,合同于签订之日生效,蒋某如实告知朱某该房屋银行按揭抵押的事实,合同约定的交易金额为100万,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贷款,朱某须于合同生效之日支付定金30万元给蒋某。蒋某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解除房屋的抵押状态。


朱某须于2015年9月1日办理完首期款的银行监管,并于2015年9月10日由监管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蒋某配合朱某完成首期款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并于2015年9月1日交付房产证和相关资料给朱某,并协助朱某办理房屋新的按揭贷款手续,合同中对违约方面约定,任何一方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则须每逾期一日,须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交易金额3%的逾期履行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交易金额35%的违约金。


2015年9月13日,蒋某见朱某仍未办理银行的首期款监管手续,于是,蒋某向朱某发出书面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通知书并要求追究朱某35%违约金的权利。因此时房价上涨,同时蒋某急需资金,于是蒋某于2015年9月19日将该房屋另行出卖给全某,并于9月26日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朱某就其与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锦江区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历程:

【霖澳律所】李洪霞律师作为朱某的委托代理人,针对此案李律师依法为朱某提起以下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蒋某退还定金、支付合同交易金额30%的违约金以及承担诉讼费等。李洪霞律师提出了一份证据证明蒋某的房屋到2015年8月26日仍未解除抵押,起诉的理由之一是朱某依法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蒋某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存在,蒋某必须要等到合同相对方即朱某异议期限届满未提起确权之诉或者虽然在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内有提出异议但是并非通过确权之诉的形式提出时,蒋某的解除权才最终获得确认,蒋某才可将房屋

另行出卖,蒋某的该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依法解除朱某与蒋某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蒋某退还朱某定金30万、支付朱某违约金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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