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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包工头接手工程支付50万转包费,期间因转包人不履行义务面临破产,霖澳律师受托助其维权,最终成功为包工头要回全部转包费

发布时间:2024/04/10 17:08:21   Click:

案情概要


2020年3月,阿木经人介绍结识了自称A公司的两位负责人小刚、小华,对方表示可以将A公司投标的某工程转包给阿木,阿木与小刚、小华沟通之后意见达成一致,并通过微信方式签订了协议,约定阿木承包该工程。在历经有些波折的竞标过程后,A公司成功中标,随后阿木便按照对方的要求先转账支付了50万元的转包费用,接着阿木开始招兵买马,大量筹集资金、人员以及机械设备等,期间垫付各种货款上百万元。然而,在工程施工期间,小刚和小华对于工程相关事宜不管不问,也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项目工程款给阿木,长此以往的垫付让阿木倍感压力,最终被迫停工,加之索要货款困难,无奈之下阿木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经过贺刘成律师耐心的答疑解惑后,阿木决定委托贺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助其要回50万转包费。


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一步分析案情,梳理现有材料,他认为,本次案件的难点主要有两个,一是阿木与对方并没有签订纸质合同,从双方的履行情况来看,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是居间、中介,也可能是转包,但都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二是无论是居间还是转包,对方A公司或者说小刚、小华所提供的服务事项确实已经完成,阿木最后也的确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包了工程。


面对目前的情况,贺律师先是进行了实地调查取证,再重新梳理已有的证据和材料,制定出了诉讼策略——首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转包、挂靠或居间合同,但阿木与对方之前存在银行转账记录,转账后对方也向阿木出具了《承诺书》,保证阿木能够成功承包工程。且从时间维度来看,阿木并未参与投标事宜,又未与业主、总包签订合同,该转包项目的劳务合同系由小刚、小华的劳务公司与总包签订,故双方的法律关系更贴近于转包;所以,根据前述法律关系,50万元的性质应属于转包费,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故转包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且阿木最后并未顺利完成全部施工内容,甚至还出现亏损,故转包费应当予以退还。


庭审现场


 对方律师辩称

1、小刚不是A公司的员工,其个人也没有承包项目再转包给阿木,所以不存在转包费问题。

2、小华与阿木之间根本不存在转包工程的事实,没有形成转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3、真实情况为阿木想实际施工项目,所以通过中间人找到小华通过微信往来的形式签订了三份协议,其中就包括案涉项目,约定小华负责项目的投标工作并争取中标,并对费用进行了约定。于是小华找到小刚一起操作,由于阿木个人无法进行投标,所以小华就找到了B公司并缴纳报名费询价,制作标书投标,并于2020年3月中标了案涉项目,阿木于是按照投标协议的约定,支付了部分费用即50万元,该笔费用是小华和小刚履行了投标协议的内容,是B公司应该取得的,而不是阿木所主张的转包费,不应该退还,且小华、小刚和B公司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因此阿木所述的50万为转包费没有事实依据。即使之后由于前期的招投标项目存在瑕疵,于是废标后又重新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了投标,后再次中标,小刚、小华也已经履行完协议的义务。小华以A公司名义中标涉案工程,小刚按照原与阿木商谈的条件,同意由阿木安排人员施工,但阿木仅做了进场准备,后因阿木不愿意继续履行,搁置不理,小刚不得不接手涉案工程施工。


贺刘成律师

1、小华、小刚已在庭审中自认,即“项目中标后是交由阿木完成”,结合证据可以认定小刚、小华收取阿木50万元后,在小华的操作下,A公司成功二次中标,中标后项目交由阿木负责施工,阿木组织了人员、机械设备、资金进场施工。小华小刚虽辩称,“因阿木没钱投入....A公司接手完成所有工作....”,但他们并未举证证明阿木在案涉项目中存在“没钱投入、被接手、被清退”的情形。除此之外,三被告在庭审中针对所述事实,各自的说法都不一致、前后矛盾,小华甚至还在辩论阶段对此前的自认事实进行反悔,所以,三被告为了免除自身的支付责任,都在恶意进行虚假陈述,其陈述内容不应予以采纳。

2、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转包合同、50万元是否属于转包费的问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已经对转包、借用资质(挂靠)的认定进行了详尽解答,结合小华小刚已经自认了“中标项目后交由阿木施工...”的事实,可以认定,小刚小华借用A公司中标项目以及借用其资质中标后又将项目转包(卖给)阿木的事实。所以,阿木与小刚小华之间存在转包关系,A公司也是从一开始就知晓他们之间的转包关系。


3、小刚小华未履行转包义务,仅仅是让A公司中标成功,却没有让阿木享有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外观,导致阿木权益受损,二人无权收取50万元的转包费用。小刚小华也自认了,中标后项目就交给阿木全权负责,那么小刚小华在施工过程中就没有任何权利将已经转包出去的工程进行收回、接手,也无权占用项目的任何收款,也不能代替阿木管理账户,在阿木没有授权的情形下也不能代替阿木去签订任何合同。但事实是,小刚小华背着阿木去跟A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材料合同,走账款项的明细也从不向阿木提交,而且在庭审中还谎称“阿木只做了前期准备工作...”,导致阿木只有垫资、亏损,没有获得一分钱的工程回报,所以小刚小华无权收取50万元的转包费。

4、即使认定小刚小华履行了转包义务,阿木实实在在完成项目的施工并取得了相应的工程施工回报,但小刚小华借用资质中标后再转包或者单纯转包的行为都系违法行为,阿木与小刚小华之间的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同时,像小刚小华这种没有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转包人,是无权收取任何管理费(“转包费”)的。



案件结果


被告小刚、小华于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阿木支付500000元。


办案心得


贺刘成律师:“这起案件的难点主要在于当事人与对方没有签订纸质合同,从双方的履行情况来看,双方法律关系可能是居间、中介,也可能是转包,但都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并且无论是居间还是转包,被告所提供的服务事项确实也已经完成,原告最后也的确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包了工程。对此,我们进行了实地调查取证,并在庭审中针对双方的转包关系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说理,指出对方说法前后矛盾疑似虚假陈诉,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终我们的代理意见获得法院支持,成功为当事人拿回了50万的转包费。在这里也要提醒各位,‘违法转包’不可取,利用合法渠道承包工程才是正道,但如若在这过程中遇到了有损自身权益的情况,也一定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案件承办人



贺刘成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工程部部长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劳动工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2年度十佳案例、2022年度优秀律师、2023年度团队贡献、2023年度工程房产大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交通医疗大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贺律师在执业以前曾在部队服役多年,培养了他独特的思维方式、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坦诚豁达的待人方式。贺律师致力于民事侵权、债务处理、刑民交叉、疑难民商事争端解决等专业领域,曾参与处理多起重大疑难诉讼和仲裁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贺律师擅长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特别在工程房产、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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