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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宠物买回家仅1周就因病去世,宠物店极力推卸责任,霖澳律师查明真相,证实对方存在欺诈行为,成功帮当事人胜诉实现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24/04/16 14:52:00   Click:

经过精心挑选,终于将自己心仪的宠物买回家,谁料仅几天时间,宠物就病死了,宠物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吗?


案情概要


2023年7月16日,自幼喜爱宠物的骆闲在宠物店以1200元价格选购了一只仅2个月大的金边犬,同时还购买了价值1300元的配套养护套餐,双方就此签署了《宠物领养协议》,同时宠物店告知骆闲该幼犬已接种两剂疫苗,健康状况良好。然而,回家后不久,骆闲发现幼犬出现咳嗽症状,遂立马联系宠物店,对方解释此种情况系幼犬适应新环境的正常现象,骆闲信以为真,未予深究。不料次日,幼犬双眼下侧出现红斑且咳嗽加重,见此情形,骆闲赶忙拍照发给宠物店,而得到的答复是幼犬可能“上火”,建议使用阿莫西林进行治疗,骆闲遵循建议,为幼犬喂服药物。可到了7月19日,幼犬病情未见好转,反而拒绝进食且精神萎靡,骆闲见状赶忙联络宠物店,并在对方要求下不得已将幼犬送回店内接受专业治疗。7月20日,骆闲询问病情进展,被告知幼犬状况极其严重,已被转至宠物店总部的宠物医疗基地继续救治。7月21日,骆闲再度追问,宠物店称幼犬确诊患有呼吸道感染与犬瘟,但当骆闲提出查看诊断证明时,却遭到对方拒绝,骆闲不由心生疑虑。7月22日,骆闲接到了幼犬病逝的通知,面对爱犬从买回家到离世仅一周的残酷现实,骆闲震惊且无法接受。7月23日,他前往宠物店索要幼犬遗体,意欲查明死因,却被店方告知遗体已作掩埋处理,无法提供。

对此,骆闲怒不可遏,认为宠物店存在欺诈行为,强烈要求退款,然而,面对骆闲的要求,宠物店态度十分强硬,不仅拒绝任何赔偿,还挑衅式地让骆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面对宠物店的强横无理,骆闲气不过,当即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田力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协助维权。田力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到,根据骆闲所述该宠物店虽极大可能涉嫌欺诈,但因目前并未有任何证据,故很难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行为。于是,田律师决定深入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宠物店在出售幼犬时未按常规完成全部疫苗接种,缺乏必要的检疫合格证明和治疗资质,并且该店信誉不佳,曾遭多人投诉曝光,此外,还特意调查了犬瘟病毒,发现该病毒潜伏期是在7-15日左右,病发后不会立即死亡,由此田律师判断该幼犬在宠物店尚未售卖时,就已经感染犬瘟病毒,而宠物店在明知的情况下正常将宠物出售,无疑系欺诈,于是,田律师基于上述有利证据,即刻协助骆闲起诉至法院。


骆闲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宠物店返还骆闲购买金边犬的费用1200元,宠物用品1300元;

2、请求判令宠物店按照宠物出售价的3倍向骆闲赔偿7500元。


庭审现场


宠物店

本店不同意骆闲的诉讼请求,案涉幼犬是骆闲7月16日购买的,7月19日发现不进食,而后骆闲将幼犬送至本店进行治疗,但幼犬还是在治疗中死亡,对此,本店认为已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田力律师

1、宠物店交付幼犬时未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交付后在犬瘟病毒的潜伏期内幼犬就出现感染犬瘟病毒的症状,该幼犬在交付前就已经感染犬瘟病毒。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出售动物时,商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检疫合格证,在本案中,骆闲购买、交付时,宠物店未向骆闲出示检疫合格证,此外,骆闲购买的幼犬在当日就出现了感染犬瘟病毒的病症,于7月21日(购买幼犬的第5日)被宠物店告知感染犬瘟病毒,次日死亡,而犬瘟病毒的潜伏期是在7-15日左右,病发后不会立即死亡,也就是说该幼犬在宠物店尚未售卖时,就已经感染犬瘟病毒,宠物店交付给骆闲的幼犬明显不符合出售条件。

2、宠物店明知其店内售卖的幼犬、幼猫普遍存在犬瘟、猫瘟、细小病毒等高危病毒,却依然将幼犬售卖给骆闲且未告知实际情况,构成欺诈。宠物店于2023年7月6日成立,成立后的两个月内,有大量消费者在其店内购买宠物后,都在一周左右死亡,其死因主要为犬瘟、猫瘟、细小病毒感染所致,大量消费者曾向宠物店反应情况(部分消费者曾提起诉讼或是在网上曝光),但宠物店未给予任何反馈,既未整改店内卫生情况、杀毒情况,也未在后来的消费者购买宠物时告知其情况,因此,宠物店在明知其店内存在极具传染性、致死率高的病毒的情况下,却依然置之不理,仍旧出售宠物,其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宠物店使用欺诈的手段,使骆闲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签订协议购买宠物,属于可撤销的行为,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宠物店对骆闲实施了欺诈行为,应当向骆闲进行三倍赔偿。综上所述,我方所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并支持骆闲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虽名为《宠物领养协议》,但根据其内容来看,该合同实际为买卖合同,而该合同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对于本案被告是否构成欺诈,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商家,应诚实有信,保证出售的宠物处于合适的健康状态,但被告却未能提供有效检疫证明,且有意隐瞒宠物患病真相,故本院判定宠物店确实存在欺诈行为,对原告诉求予以支持,至于于宠物用品,因原告无证据证明有质量问题,本院支持退还但暂不支持三倍赔偿。


案件结果


1、宠物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骆闲退还购买宠物款项1200元、宠物用品费1300元,共计2500元;

2、宠物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骆闲支付赔偿金3600元。


办案心得


田力律师:“本案当事人遭宠物店出售病犬,我们接受委托后,通过深入调查发现宠物店在出售幼犬时就已存在严重问题,如未完成应有的疫苗接种程序、缺失法定的检疫合格证明等,这些都明显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根据犬瘟病毒的潜伏期特点,更加证实了幼犬在出售之前就已经感染犬瘟病毒,由此我们进一步揭露了宠物店明知店内宠物携带传染病却仍然销售,并刻意隐瞒病情的欺诈行为。而基于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认定宠物店存在欺诈行为,判决宠物店退一赔三,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案件承办人


田力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3年度律所新锐

评价:田力律师自执业来,一直以“用心、尽心、细心”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为宗旨,专业专注办案,目前就刑事辩护领域已参与办理多起当事人取保候审或不起诉案例,另外,田律师在知识产权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纵然是复杂疑难案件,他也会凭借过硬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成功维权,田律师专业、勤勉、高效、真诚的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信任和赞誉。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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