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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打炉工人确认砂肺贰期,无用工合同如何进行职业病索赔?霖澳律所举证双方构成实际用工关系,为进一步索赔打下基础

发布时间:2018/06/29 15:04:20   Click:

【导读】老邓自2011年6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某建材公司从事打炉工作,负责维修锅炉设备。2014年因身体不适离职,2017年老邓不幸被诊断为矽肺贰期。但由于并没有和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时间又过去了三年之久,老邓十分担心自己的职业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作为家庭的顶梁柱,老邓遭遇了身体上的损害,出于对生活的担忧和病情的考虑。2017年,老邓找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我所资深律师王艳梅作为本案主办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能够举证双方构成了用工事实,那么劳动关系就可以确立。而确认用工关系则直接关系着职业病赔偿结果。

庭审现场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用工关系

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自2011年6月至2014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

2.依法确认原告自2011年6月至2014年12月在被告处工作的工种为打炉工人;

3.依法确认原告自2011年6月至2014年12月在被告处工作时接触物主要为矽尘、金属尘、石英砂尘及某些其他化学物质等相关接触史;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被告辩解

没有用工关系,其为第三方外包公司员工,且已过时效

被告该建材公司辩称:公司将筑炉业务系承包给张某某、罗某某,公司与原告并无劳动关系,原告邓某只是与该建材公司的第三方外包公司确立了用工关系。


法院查明

一、原告老邓自2011年6月起通过罗某某招工在被告处从事筑炉工作,至2014年12月离职,老邓工资均是在罗某某处领取。

二、2011年6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该建材公司为老邓购买了42个月的工伤保险。

三、建材公司在庭审中出具的付款单据中均载明有“打炉工资”字样。

 

案件焦点:

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时效?

 

王艳梅律师代理意见:

实际用工关系成立,应当认定用工关系。

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发生争议和工伤纠纷时,单位常以双方并无劳动合同,双方是承包承揽或临时雇佣关系为托辞。此时,要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仅以双方是否实际用工,而且要判断该用工性质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实际用工,还是承包承揽或雇佣关系。主要区别在于实际用工指双方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隶属特点,譬如劳动者是否需接受单位的管理、遵循单位的规章制度,按月支取薪资等。本案举证满足上诉条件,因此实际用工关系成立,应当认定为构成用工关系。

 

法院认为

1.被告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

2.被告提供的筑炉承包合同复印件不能证明被告与第三人在2014年12月前是否存在承包关系

3.原告邓某从事的筑炉工作与被告制造钢材存在紧密联系,应属于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

4.被告付款单据中载明“打炉工资”字样以及工伤保险费的记录、邓某的工作服均属于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凭证。

5.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仅仅是对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状态的确认,并不涉及权利侵害,不应适用时效的规定。

 

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邓某与被告某建材公司于2011年6月至2014年12月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种为筑炉工人。

 

这为老邓进一步进行职业病索赔打下了基础。

 

霖澳律师事务所表示:作为法律工作者,一定要为遭遇不公的人,特别是弱势群众寻求有效的帮助途径,运用法律武器为他们主持公道,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正义和人间真情,这是法律的意义所在。

结案后老邓对霖澳律所高度评价:霖澳律师专业过硬,工作细心负责。法律确实是人民的保护伞,老百姓遇到官司,也有了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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