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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一份遗嘱让5兄妹对簿公堂,律师多次申请调取遗产信息,当事人顺利继承5万元财产

发布时间:2018/06/28 16:13:55   Click: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情概况
       廖轻云一共兄妹5人,父母含辛茹苦将儿女抚养成人,母亲去世较早,父亲廖重山也于2017年5月1日去世了。父亲曾于2009年5月16日立下一份遗嘱,其中约定:“今后,我(廖重山)所剩余的养老金及丧葬费、抚恤金等所有遗产均由我5个儿女平均分配”。


       廖轻云称:2017年5月1日父亲廖重山病逝,留下养老金、丧葬费、抚恤金共计40万元。可是,自己的哥哥廖玉文在没有告知也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养老金、抚恤金、丧葬费占为己有。


       廖轻云多次找到哥哥廖玉文进行协商,希望按照父亲遗嘱中规定的比例来继承,但哥哥廖玉文均予以拒绝。

       无奈之下,当事人廖轻云找到霖澳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霖澳律所陈彦律师对案情进行了梳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遗嘱本身的真实性、目的性、分配方案均以明确。当事人廖轻云所主张的自身权益,事实清楚,理应获得相应继承份额。随后,廖轻云将其他四位兄妹告上法庭,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父亲廖重山的财产。四位兄妹中姐姐廖云云已去世,由她的女儿杨荣荣出庭。


       庭审现场

      原告廖轻云请求:
      依法判令原告与四被告共同继承养老金、丧葬费、抚恤金40余万元,继承份额为1/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四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银行存款(暂计为16万元),继承份额为1/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廖玉文辩称:
      原告诉称的养老金、丧葬费、抚恤金40万元不是事实,也没有相应依据。廖玉文掌握的养老金、丧葬费、抚恤金以及被继承人廖重山去世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一共是257798.2元,所以40多万元不是事实。

     

      被告廖玉文认为:原告廖轻云所称的16万元,也没有相应的依据。父亲廖重山去世后产生的丧葬费共计42430元,全部由廖玉文支付,请求法院从总共的款项中扣除,再进行五人分配。


      原来,在被继承人廖重山去世后,廖玉文支付所有丧葬费之后,已经将抚恤金、丧葬费、养老金予以分配,其中廖玉文已于2017年7月5日领取5万元,廖建勇本人于2017年7月14日领取5万元。杨荣荣也领取,只剩原告廖轻云与另一位兄弟廖海文没领取。

可是,父亲廖重山到底留下了多少钱?当事人廖轻云也没有确切数据。


       本案焦点

代理律师陈彦认为:本案难点在于仅有一张遗嘱,对于继承金额无法确定,因此,核实遗产金额就成了本案的重中之重。陈彦律师通过调查了解到,被继承人廖重山生前工作单位远在江西南宁铁路局,系事业单位。老人生前收入均是由铁路局所支付,而铁路局仅接受对公调取证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个人调查取证。


       于是,陈彦律师想到请求四川成都受案法院与江西南宁当地法院进行对接,再由南宁当地法院向当地铁路局和银行调取相关信息。
由于四川和江西相隔太远,对接过程中经办人、联系人,办理环节较多,需要一层一层递交资料,一个一个进行疏通。为了确保信息不被遗漏,陈彦律师还主张将各大银行都查询一遍,虽然工作非常繁琐,但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打下基础。


       在霖澳律师一遍一遍地催促,发函,联系经办人以后,所有信息终于查询完毕。陈彦律师在汇总信息后确认:被继承人廖重山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共计258380.08元;工商银行账户余额6142.49元,被继承遗产总计约是264522元。


       代理律师陈彦认为: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应当得到保护。被继承人廖重山去世后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养老金,工资收入共计264522.49元。本案事实清楚,被告等对遗嘱的事实与真实性并没有任何异议。


      抚恤金是逝者所在单位给予逝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养的内容,丧葬费系处理死者的丧葬事宜和对其亲属进行抚慰,二者并非死者生前所遗留的财产,不属于遗产。


     对于办理被继承人廖重山后事及相关支出费用,原告廖轻云当庭认可被告廖玉文提交的票据金额14190元垫付的费用,不认可没有票据的餐饮费、殡葬费等共计13700元。

      因此,每位继承人需支付被继承人廖重山丧葬费共计1333.5元。故在扣除办理逝者后事支出的合理费用后,对剩余抚恤金、丧葬费、养老金等财产部分可比照遗产进行处理、本案中原告与四被告每人应当分得遗产份额为1/5,即48666.5元(243332.49元/5)。


     法院判决


    1.被继承人廖重山名下的抚恤金、丧葬费、养老金财产,在扣减办理被继承人后事的相关费用后,剩余243332.49元,由五人平均分配,各享有1/5份额。
    2.廖玉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廖轻云和廖海文支付应得财产48666.5元。
    3.杨荣荣、廖建勇来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各自向廖玉文支付办理廖重山后事费用133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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