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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次责变无责!受害人被车方追尾死亡,被认定为事故次责,霖澳律师帮其成功复核为无责,并陪同家属谈谅解,家属获赔106万

发布时间:2025/02/26 17:49:43   Click:

案情概况


2024年08月14日,小芳驾驶的小型轿车因行车未确保安全,与同向在前由小兰(佩戴安全头盔)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追尾,造成51岁的小兰特重型颅脑损伤。

事发后3天,小兰儿子小王果断委托了霖澳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周裕青律师协助处理赔偿事宜。

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行动,了解案件情况,并陪同小王搜集证据,为后续维权打下基础。同年8月31日,小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小芳的行为是引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责;小兰无证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车上路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责。

对于该责任划分,小王和周律师均表示无法接受,为此,周律师认真准备复核申请书并陪同小王前往至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其中,复核申请书主要提及以下两点:1、小兰没有驾驶证及电动车没有上牌与本次事故发生不是直接和根本原因。

受害人小兰所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只是经鉴定不符合国家标准GB11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条件即“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等的电动车被认定为超标电动车,受害人车辆属于超标电动车应当以超标电动车来认定。

可受害人骑行的电动二轮车虽然是超标车电动车,但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车属于机动车,有关部门也未将超标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故受害人之电动二轮车应当认定为非机动车。

由此,交警队不应当对受害人小兰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之“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且受害人之电动二轮车未登记与本次事故发生不具有直接和根本原因,故受害人小兰应当无责;

2、小芳追尾小兰时,小兰佩戴了安全头盔,可见小兰很注意自身安全,但因小芳的追尾,直接造成小兰死亡,生命是无价的,小兰不该承受该无妄之灾。

综上,应重新认定责任,依法认定小芳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外,周律师还在现场向交通管理部门详细说明了案件事实和侵权人追尾情节,并再次强调小兰在此次事故中应属无责。

经过周律师事实和情理的讲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及对每个流程细节的重重把关,最终小兰成功由次责复核为无责,小王因此获赔979650元。

之后,因案件涉及刑事,周律师主动提供附加法律服务,帮助小王拟定刑事谅解书,并陪同小王谈谅解金事宜。在周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谅解,由小芳向小王支付谅解金8万元。

小王对此很满意,案件到此也终于画上句号,小王最终共计获赔1059650元。


办案心得


周裕青律师:“本案从接受委托,我便全程陪同当事人前往交警队了解事故情况,调查取证。在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为次责时,更是不惧挑战,陪同当事人前往更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责任复核,并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成功将责任复核为无责。此外,我还主动提供了附加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拟定谅解书,并陪同当事人就谅解金事宜进行协商,最终顺利达成谅解并获得了谅解金。尽管每一步都充满挑战,但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错的结果。在此,我也想告诉大家,当遭遇交通事故时,请放心交由律师处理,我们将倾尽全力,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案件承办人


周裕青
霖澳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交通部部长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人损、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2年度优秀合伙人、2023年度优秀合伙人、2023年度交通医疗大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优秀律师、2024年度优秀合伙人、2024年度交通事故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周裕青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交通事故、工伤人损、合同纠纷等领域,尤其是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驾轻就熟,凭借自身过硬的能力,一直践行着高效办案、负责到底、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工作理念。周律师思维敏捷、灵活,在法律工作中不仅形成了严谨、认真、务实和干练的工作作风,同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出色的处理案件的工作能力,深受当事人的信任与认可。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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