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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男子时隔24年再次盗窃且既遂,霖澳律师帮其辩护,成功改变其认罪认罚的量刑结果,争取到减刑

发布时间:2025/05/30 16:17:16   Click:

案情概要


2000年,王强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在2001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后,生活处处碰壁,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经济十分困难,也因此,其在56岁时再次萌生了盗窃的想法。


2024年10月20日,王强抱着侥幸心理,与好友张三、李四一同盗窃某工地铝板,并于当晚将所盗铝板送去废品收购站,以每公斤13.5元的价格出售,共计获利5940元。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10月25日铝板老板王五发现工地铝板被盗,当即到公安机关报案,三人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三人盗窃铝板价值人民币15715.48元。


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据此很快完成侦查,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王强家属得知该消息,心急如焚,连忙四处咨询律师,最终选择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郑聪律师 担任王强辩护人。


郑律师受托后,迅速会见了王强,结果得知王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也就意味着检察院量刑意见已十分明确,很难变动,但郑律师并未放弃,而是决定从退赃问题入手。


由于案涉赃款数额较大,且还涉及到张三和李四两人,郑律师与王强家属沟通退赃的同时,还得与张三、李四沟通。


虽然过程不是很顺利,但在郑律师的多番协商下,最终说服张三家属同意与王强共同向被害人王五退赃15700元。


基于此,郑律师积极与检察院沟通,最终检察院对王强、张三的量刑建议进行了调整,将最初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调整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庭审阶段,郑律师提出王强犯罪的起因是因为侥幸心理作祟,其是因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才伙同他人盗窃,并非以盗窃为生,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其次,王强具有退赔情节,三人的违法所得均已追回,其虽有前科但发生于24年前,现已认识到错误,再犯可能性较小;


再有,王强已年满56周岁,其本次犯罪确实是因为生活难以为继,才会走上歪路。综上,请求法院给予从轻处理。


法院采纳了郑聪律师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王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张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李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办案心得


郑聪律师:“本案当事人家属委托我们的时候,当事人已认罪认罚,这在一定程度限缩了辩护空间,可即便如此,我们仍通过积极与被害人沟通退赃,及后续有力的辩护,有效帮其争取到减刑。本案再次警示我们,犯罪之路绝不可取,一时的贪念和冲动,往往会带来毁灭性的后果,即便是在生活困窘之时,也不应以此为由实施犯罪行为,否则必将自食恶果。”



案件承办人


郑聪

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部部长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所获荣誉:2022年度优秀律师、2022-2023年度金牛区优秀青年律师、2023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2023年度优秀合伙人、2023年度最具影响力律师、2023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刑事案件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刑事案件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律所建设奖、2024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

同行评价:郑聪律师从业至今,直接或参与办理案件上百件。他做事认真严谨,重视细节,具有严密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追求精益求精、尽善尽美的工作境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郑律师专注用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敢于追求法律的公正,善于运用适当的方法争取公平。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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