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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房产】甲方私自变更合同主体,乙方84万工程款拿不回,霖澳德阳分所律师介入,二审成功改判由“两个甲方”共同担责,乙方拿回款项

发布时间:2025/07/15 17:30:25   Click:

案情概要


项目工程层层分包,甲方私自变更合同主体,乙方无处索款

2016年10月17日,建设方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总包施工合同》,约定将甲项目发包给B公司总承包施工。随后,B公司又与C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将甲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C公司


2017年4月18日,C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将其从B公司处分包到的项目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D公司。


合同签订后,D公司安排人员进场施工,然而,项目工程进度已经到达90%,C公司却在背后悄悄搞起了“小动作”。


2018年12月,B公司与C公司以及E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C公司将其与B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的剩余施工产值金额转让给E公司,E公司同意接收并承担C公司按照《专业分包合同》所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而这一切,D公司全然不知。


2019年4月,项目顺利完工,D公司退场并将项目交付给C公司。按照合同约定,C公司应支付工程款,然而,D公司多次找到C公司要求其办理结算并支付欠付工程款84万元,可C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


于是,D公司又联系到了当初代表C公司签订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张三,而张三却告诉D公司,其承接工程的权利义务已经全部转移给E公司,D公司想要钱,就去找E公司。


此时的D公司完全是一头雾水,又辗转找到了E公司,可E公司又表示,其的确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但是协议内并未明确约定其需要支付D公司的工程款项,D公司想要钱,就去找C公司。


乙方索款5年无果,霖澳(德阳)律师介入剖析案件难点

D公司就这样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这笔钱谁都不认可,时间一晃就是5年。2024年,D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委托到了#霖澳律师事务所德阳分所的贺刘成律师为代理人协助处理。


贺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即对项目情况进行了了解,经过查询,发现C公司名下已有多起执行终本案件,而这也有可能就是C公司为什么要在项目临近验收的关头,将上千万的债权转让给E公司,从而避免项目工程款被法院执行。


然而,这都只是推测,D公司手中并无实质证据证明C公司的行为目的。而如今,C公司与D公司一直未进行结算,双方在欠付金额上又存在争议,加之D公司手中关于项目进度款结算的单据也因年限久远存在遗失的情况,总之,D公司手中的证据十分有限。


霖澳(德阳)律师梳理完备证据,助乙方提起诉讼

对此,贺律师先对D公司现留存的所有项目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梳理,逐一核对合同细则条款,对各施工单价约定也进行了细致对比,历经数日的证据梳理工作,贺律师与D公司经过多番沟通,确认好最终诉讼策略,随后便将A、B、C、E公司以及张三列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上述被告支付D公司工程款84万元。


庭上,C公司反驳到,其与E公司已经签订了转让协议,其中就包括D公司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其不应承担工程款的支付责任。除此之外,C公司认为,距离其最后一次向D公司支付款项,已有5年之久,因此D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此外,张三亦提出D公司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张三还表示,其与C公司的负责人李四是好朋友,因其具有项目管理经验,李四委托其代替管理项目,案涉项目的前期工程成果归属于C公司,并非自己,因此不应由自己承担支付责任。


E公司也反驳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与C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C公司把对D公司的债务转让到其名下的情形,整个D公司施工过程或结算过程,其均未参与也不清楚。


毫无意外,剩下的B公司与A公司,也同样否认其应当承担支付责任。


霖澳(德阳)律师舌战群儒,确认甲方欠款事实

对此,贺律师强调,E公司否认受让的专业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中包含了C公司欠付D公司的工程款债务,但C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前述协议中向E公司转让的合同权利、义务中包含了C公司欠付D公司工程款债务的相关证据,也未提交D公司同意债务转让的有效证据。


另外,根据已有证据可查明,D公司已经按照其与C公司签署的劳务合同内容履行施工并完工退场,因此C公司应该按约支付约定工程款。


而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C公司一直未与D公司办理工程结算,其欠付工程款金额一直未确定,D公司要求C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最终,法院认定,按照合同约定,C公司至迟应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月向D公司结算剩余全部工程款项。


而对于具体工程款金额,因C公司与D公司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贺律师当庭向法院申请了对案涉工程量的进行造价鉴定,对此,各被告均表示愿意配合进行鉴定。


然而,待鉴定机构已经确认时,各公司却以“材料丢失”为由,拒绝配合,最终,造价鉴定只能作罢。


对此,贺律师并未放弃对D公司工程量的确认,经过多番分析,贺律师发现,B公司已经与E公司就案涉项目办理结算,而其中也包括了D公司的施工部分,因此,经过查证核算,最终确认C公司仍欠付D公司70万工程款。


虽说这个金额与D公司一开始核算的金额有差距,但根据目前的情况而言,最大限度保全工程款才是首要目标。


最终,法院判决由C公司支付D公司70万工程款。


霖澳(德阳)律师助乙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由“两个甲方”共同担责

得到这一结果,D公司的心情十分复杂,因为C公司本就是老赖一个,虽然胜诉了,但后续执行的结果显而易见,因此可能最终仍然无法拿回这笔钱。


贺律师对此也进行了深入分析,最终将证据材料重新进行完善,协助D公司提起了上诉。


庭上,贺律师强势指出,虽然E公司未与D公司签订相应的分包合同,但不能机械地认定D公司仍与C公司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


其次,D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已知晓C公司将其在案涉工程上的债权债务全部概括转让给E公司,对此D公司亦未提出异议,因后期的施工成果归属于E公司,故应当认定C公司与E公司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签订后建立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


C公司负有向D公司支付其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之前工程价款的义务,E公司负有向D公司支付承接C公司合同权利义务之后产生的工程价款义务。


最终,法院采纳了贺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指出,因C公司和E公司在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时未对D公司前后期的施工成果作出划分,导致无法确定C公司和E公司各自应承担的支付金额,故应由C公司和E公司对剩余债务承担共同责任后自行内部划分。

案件结果

法院改判由C公司及E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D公司支付7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


办案心得


贺刘成律师:“本次案件非常棘手,一是年限久远,二是当事人(公司)手中的证据十分薄弱,加之案涉项目属于层层分包,中途还存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因此案件梳理起来十分复杂。其中,主要的争议点就是,欠付工程款的金额以及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支付责任,对此,我在证据效力弱的情况下,巧妙利用对方已办理结算的事实情况,侧面确认了当事人(公司)的工程量,解决了工程款的争议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梳理对方变更合同主体的时间,成功让变更主体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让后续执行得到保障,最终法院成功改判,成功保全了当事人(公司)的权益,追回了工程款。”




案件承办人


贺刘成
霖澳(德阳)律师事务所

主任、高级合伙人、工程房产部部长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劳动工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19年度优秀律师、2020年度优秀律师、2022年度十佳优秀案例、2022年度优秀律师、2023年度团队贡献、2023年度工程房产大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交通医疗大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工程房产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债权债务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

同行评价:贺律师在执业以前曾在部队服役多年,培养了他独特的思维方式、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坦诚豁达的待人方式。贺律师致力于民事侵权、债务处理、刑民交叉、疑难民商事争端解决等专业领域,曾参与处理多起重大疑难诉讼和仲裁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贺律师擅长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特别在工程房产、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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