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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夫妻协议离婚,约定女方抚养孩子,事后男方设计夺走孩子,且起诉变更抚养权,霖澳律师助女方反诉破局,成功保住抚养权

发布时间:2025/08/26 18:22:02   Click:

案情概要


夫妻离婚约定孩子抚养权归女方,事后男方借口接走孩子不还

陈洛和李丽于2019年12月14日在会理县登记结婚,2020年1月,李丽生下了儿子陈小安。本以为三人就此将过上幸福的生活,可在陈小安不到两岁的时候,陈洛和李丽因感情不合,最终选择了离婚。


2021年9月,陈洛和李丽签订了《离婚协议》,其中明确约定儿子陈小安归李丽抚养,入学前暂随陈洛生活;待到入学年龄后,如果李丽生活所在地经济发展、环境和教育条件比陈洛好,孩子则随李丽生活。另外,协议还约定,无论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另一方均需每月支付1500元的生活费。


两人离婚后,因孩子较小,暂且跟随李丽生活,而为了给孩子打造更好的生活环境,李丽辞去了在会理的编制工作,去到了成都生活。


2022年6月,陈洛以爷爷奶奶想念孙子为由,将孩子接回了会理生活。然而,一个月时间过去了,李丽想把孩子接回来,却遭到了陈洛的拒绝。


2023年2月,陈洛未经李丽同意,直接在会理县为陈小安办理了幼儿园入学,李丽得知后十分生气,但最终,为了不影响孩子受教育,只能暂时同意孩子在会理继续上学。随后,李丽加入了幼儿园的群聊,以便关注孩子的动态。


男方起诉女方要求变更抚养权,霖澳律师强势介入助其反诉

谁料,某天李丽竟突然被移出了群聊,后经询问幼儿园老师,才知道是陈洛的授意,这一次,李丽强烈要求将儿子带走。


然而,还没等到李丽采取行动,陈洛反而率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小安归其抚养,要求李丽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并索要2021年9月至2024年4月期间共计3万元的抚养费补偿。


李丽十分愤怒,坚决不愿放弃儿子的抚养权,于是立马咨询到了#霖澳律师事务所的周鑫悦律师,并在周律师的协助下,立马向法院提起了反诉。


霖澳律师深入剖析案情,确认最终诉讼策略

紧接着,周律师根据李丽提供的信息深入了解了整个案件的情况,周律师分析到,根据两人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来看,陈小安抚养权确归李丽;且若李丽所在地条件优于陈洛,陈小安应跟随李丽生活。


李丽如今生活的成都,无论是环境还是教育条件,都优于陈洛所在的会理县,更何况李丽当前的经济水平已足以给陈小安打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因此,李丽想要争取到儿子陈小安的抚养权并非完全不可能,而关键就在于后续的取证工作。


同时,周律师亦提醒李丽,虽说争取抚养权有望,但陈洛主张其抚养陈小洛期间的抚养费,李丽大概率是需要承担这笔费用的。李丽听后也表示理解,她告知周律师,自己的核心诉求就是希望儿子可以回到自己身边。


对此,周律师立马投身于证据整理工作,经过事无巨细地梳理和核查工作,周律师整理出了一套完备的证据材料,协助李丽出庭。


霖澳律师庭上强势反击,助女方获得抚养权

庭上,陈洛辩称,当时离婚时约定的“陈小安归李丽抚养”并非明确抚养权归属,而是因孩子未满两周岁,才写明由李丽抚养;


另外,陈小安自出生到现在一直跟随自己生活,已经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且已经入学就读幼儿园,如果轻易改变抚养人,会影响孩子的成长,因此由其继续抚养儿子陈小安最为适宜;


不仅如此,陈洛还提出,李丽已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即陈小安跟随一方生活时另一方应给付抚养费1500元,而李丽从未按约支付抚养费。


对于陈洛的狡辩,周律师当即进行了反驳,周律师指出,关于抚养权及每月抚养费的问题,双方离婚时已经明确约定,陈小安归女方抚养。


此外,陈洛以“爷爷奶奶想念孩子”为由将陈小洛带回其会理老家后,一再阻止李丽将孩子接回,即便是后续口头承诺会在陈小安入学前将其送回,但并未信守承诺,更是私自为陈小安在会理办理了幼儿园入学,完全违背了双方离婚协议及后续口头约定。


并且,从孩子出生后的衣食住行都是由李丽承担,反而是男方强行隔绝母子联系,阻拦正常探望,故陈洛要求变更抚养权并支付抚养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再有证据证明,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期间,陈小安是由李丽及其母亲抚养,期间陈洛也并未支付抚养费,因此,陈洛主张的2021年9月至2024年4月的抚养无法律依据。


另外,从陈洛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其称陈小安于2022年2月就就读于幼儿园中班,而此时的陈小安刚满2岁,根本不符合常理,且在该证明中载明陈小安系会理县人,但经查询,陈小安户籍地在成都市,陈洛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况。


最终,经过周律师的强势反驳,陈洛再无辩驳之力,法院支持了周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判决陈小安由李丽抚养,陈洛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直至陈小安年满18周岁;同时,李丽向陈洛支付2022年7月至2024年4月抚养费2万元。



办案心得


周鑫悦律师:“本案中的当事人与前夫离婚时,因在离婚协议中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约定得不清不楚,导致后续产生纠纷,而男方更是私自将孩子带回老家办理入学。我们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时,男方已经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并索要抚养费,对此,我先是和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得知其核心诉求系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于是在后期的取证工作中,我结合双方的离婚协议及相关证据,全力搜集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抚养权的有力证据,并且,后续在庭审中也针对男方的主张进行了有力反驳,最终成功助当事人争取到了抚养权。”



案件承办人


周鑫悦

霖澳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婚姻家事

同行评价:周鑫悦律师自执业以来,已成功办理了近百起劳动争议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她曾就职于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审判庭(简称“未家庭”),这段经历使她对法院的工作流程了如指掌,能够更有效地协助当事人与法院进行沟通。周律师以其灵活的思维、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以及务实高效的工作风格而著称;同时,她还善于以温情的方式与当事人交流,具备扎实的案件处理能力,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信任与赞誉。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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