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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公司以“考勤造假”开除员工,企图以此规避赔偿,霖澳律师助员工维权,找出关键证据,证实公司构成违法解除,足额拿回赔偿金

发布时间:2025/10/17 17:31:55   Click:

案情概要


2023年9月,王浩进入A公司担任UI设计师。然而,上班没多久,便因A公司人员变动,被安排进入到B公司上班,并于2024年6月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可上班未满1年,B公司便不再需要王浩所在岗位,于是有意辞退王浩,并找到王浩协商,表示愿意支付王浩2万元经济补偿,但该方案王浩并未同意,双方不欢而散。

谁承想,B公司见协商不成,竟直接以“考勤造假”为由向王浩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续更是直接将王浩踢出工作群,不让王浩参加相应的工作。

对于B公司该操作,王浩怒不可遏——自己虽与B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但平时还被安排给C公司提供劳动,如今B公司想一分赔偿不给就把自己开除,怎么也说不过去。

于是其当即决定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潘虹安律师 担任代理人。

潘律师了解情况后,通过对案件全面梳理指出,根据王浩提供的打卡记录,其出勤情况真实有效,虽说考勤不是很完美,但并不存在虚假打卡或旷工行为,故B公司以“考勤造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此外,王浩原为A公司员工,后因公司业务调整被安排至B公司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王浩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入B公司工作年限。

另外,王浩在B公司上班期间,还被安排给C公司提供劳动,由此可见三家公司很可能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

为夯实证据,潘律师协助王浩搜集了大量证据,竭力证明B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且三家公司存在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责任。

随后,潘律师协助王浩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各项损失共计67843.73元。

仲裁庭审中,B公司坚称王浩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其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同时其与A公司、C公司也不存在混同用工行为。

对此,潘律师当庭进行质证,逐一指出B公司的违法行为,并向仲裁委提交了300多页证据,力证三家公司存在混同用工。

仲裁委采纳了潘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认定B公司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且王浩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应予合并计算。

对于三家公司是否存在混同用工,因王浩举示的大部分证据均来源于QQ及微信聊天记录,仲裁委未予采纳。

案件最后,仲裁委裁决B公司向王浩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67843.73元。

裁决作出后,B公司未提起诉讼,足额支付了王浩全部款项。对于该结果,王浩十分满意,案件皆大欢喜。



办案心得


潘虹安律师:“本案公司以‘考勤造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看似有理,实则漏洞百出。我们通过梳理打卡记录,迅速识破其规避赔偿金的真实意图。此外,通过当事人的讲述,我们发现当事人前后更换了两家公司,且后续更是同时为两家公司服务,由此,我们推测公司很可能是想以此切断当事人的工作年限,且三家公司很可能存在混同用工。仲裁时,我们积极举证,最终,仲裁委采纳我方大部分观点,不仅支持了违法解除赔偿金,也确认了当事人工作年限的连续性,当事人成功拿回经济赔偿金。案件虽已落幕,但它的意义不止于个案胜诉,更在于提醒大家,当权益受损,不必沉默,法律是你最坚实的后盾。”



案件承办人


潘虹安
霖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4年律所新锐奖、2024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潘律师对待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能够适应案件中的新情况,从而高效完成工作内容。在案件办理中善于分析问题、捕捉细节,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能够为当事人争取更多权益。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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