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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幼儿园游乐设备验收不合格,卖家称瑕疵可修复,霖澳绵阳律师力证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助买家一审、二审均胜诉,拿回全额货款

发布时间:2025/11/03 18:13:22   Click:
案情概要

当事人(公司)购买游乐设备,因质量问题无法验收

2024年7月2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游乐设备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由其提供的清单进行制造的游乐设备,B公司在收到A公司定金之日起20日内将设备、材料、零配件送到A公司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和调试,合同总价款为74226元”。


合同签订当天,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定金,工期从第二日起算。之后,A公司向B公司发送了设计图,并一再叮嘱要注意设备材料的质量和品质。


同年8月11日,A公司派人到B公司工厂现场进行验货,确认部分成品情况,并特别强调对未展示部分亦须保证质量。


次日,B公司表示设备材料已全部完成,但因A公司直到8月19日才将剩余货款支付给B公司。因此B公司直到8月25日才完成设备安装。


8月30日,使用方幼儿园组织进行验收,发现该批游乐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不锈钢滑梯生锈、板子裂口、滑梯挡板安装孔隙较大破损,焊接打磨不光滑以及安装不合格等安全隐患,遂发出《关于户外大型玩具验收不合格需要解除合同的函》,要求退货。


当事人(公司)与卖家多次协商换货,均被拒绝

鉴于该情况,A公司立即组织拆除设备,并租赁临时库房存放。随后明确告知B公司,因该批设备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也存在问题,要求退货退款,并向B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函》,但B公司却表示,存在的问题属于可修复的瑕疵,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不能因此直接退货退款。


9月2日,A公司再次向B公司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函》,坚持要求解除合同,但B公司仍认为设备可修复,并提出可安排技术人员现场整改,但要求A公司提供施工条件。


A公司回应称,设备目前存放于临时租赁的库房,不具备加工维修条件,无法提供施工场地,要求B公司将设备自行运回并更换合格产品。双方协商未果,僵持不下。


A公司为避免项目长期停滞,果断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绵阳分所张磊律师 作为代理人,于9月11日向B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十日内更换并安装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设备,并赔偿相关损失。


B公司回函仍坚持仅提供现场维修服务,且强调维修需A公司配合提供施工场地。面对B公司的一再推诿,加之其始终拒绝换货且无实质性整改措施,A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当事人(公司)起诉维权,卖家否认违约

随后,A公司正式委托#张磊律师 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游乐设备购销合同》已解除;B公司返还已付货款74226元;赔偿货运费、拆除费、库房保管费等实际损失;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项目延误导致的经营损失。


对此,张律师随即梳理案件情况指出,B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无法正常使用且拒不更换和维修,B公司该行为已构成违约,A公司可主张解除合同及退还货款。


随后,张律师整理相关证据,协助A公司立案起诉,并在诉讼期间积极举证,展开充分论述。而B公司辩驳道,其交付的整套游乐设备只存在部分瑕疵,且可以通过修复等方式予以解决,达不到合同解除的条件;原告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无事实依据,游乐设备的风险不应由其承担;


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系使用方要求其将游乐设备从项目里拆除,并未给其整改、修复的合理时间以及场地,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应当由其承担;其并未违约,其送货晚于约定时间,完全是因原告延迟支付尾款导致;原告的经营损失属于自身的经营风险,与其无关。


霖澳(绵阳)律师据理力争,助当事人(公司)一审胜诉

对此,张律师逐一反驳,首先,质量问题涉及不锈钢生锈、板材开裂、焊接粗糙、安装不合规等,已超出“轻微瑕疵”范畴,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直接影响设备正常使用及儿童安全,属于重大质量缺陷;


其次,A公司已多次催告整改,但B公司始终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反而以“非标定制”为由推卸责任,拒不换货,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再有,A公司为防止损失扩大,及时拆除设备并妥善保管,所支出的运输、拆除、仓储等费用,属于合理必要支出,依法应由违约方B公司承担;


最后,延迟付款发生在生产完成后,且未实质影响生产进度,B公司本可在付款前完成发货准备,其将延迟交货完全归责于A公司,缺乏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在A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已构成根本违约。A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其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货款、赔偿合理损失的请求成立。对于损失金额,酌情支持7605元。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游乐设备购销合同》于2024年11月17日解除;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B公司退还游乐设备,运输费由B公司承担;B公司在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A公司返还货款74226元,赔偿损失7605元。


卖家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未予支持,维持原判

对于该结果,B公司不服,随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解除合同,其无需向A公司返还货款74226元、承担运输费用以及赔偿损失。


对此,张律师指出,B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与安全问题,经催告后拒不履行更换或实质性修复义务,导致A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A公司主张的损失均属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一审法院已审慎扣减不合理部分,处理公平合理。B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B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张磊律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交付设备是否存在足以构成根本违约的质量问题,以及合同是否具备法定解除条件。面对被告以‘瑕疵可修复’为由拒绝换货的抗辩,我们并未停留在表面争议,而是深入挖掘质量问题的本质。在此基础上,我们系统组织了完整的证据链,清晰还原了当事人积极履约、及时止损,而被告消极应对、拒不整改的事实脉络。尤其在诉讼策略上,紧扣‘根本违约’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两大法定要件,强调当事人在多次催告无果后拆除设备并妥善保管的行为属于合理减损,相关费用依法应由违约方承担。一审胜诉后,面对对方上诉,我们坚持事实与法律立场,有力驳斥其推责逻辑,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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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
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刑事案件、经济纠纷
所获荣誉:2024年律所新锐奖
同行评价:张磊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执业后参与了多起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熟悉诉讼的全过程,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细致的诉讼服务,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实际应用能力很强,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信赖和普遍赞誉。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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