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业主不满房屋装修欲扣减装修款,承包方暴怒,以“包工不包料”起诉索要数万材料费,霖澳律师理清合同实质,业主免付材料费
业主对房屋装修不满意,承包方拒绝整改,双方矛盾升级
2023年9月29日,李璐(甲方)与王强(乙方)签订《家居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王强承包李璐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款为9万元,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
另特别约定,前期工程所有材料由王强处理和使用,电视柜、鞋柜...地砖、木地板等家具由李璐自行购买,王强只施工;灯具、电器、桌椅亦均由李璐自购。
合同签订当天,李璐按约支付了5万装修款,王强随即带人入场施工。2023年11月底,王强如期完工并交付李璐验收。截至此时,李璐已向王强支付了6万装修款,尚有3万装修款未付。
然而,李璐是一个要求完美的人,故而在验收时,当发现床头柜背景墙未做,且衣柜、酒柜柜体有多处破损(实际并不影响正常使用)时,便要求王强免费整改或减少部分装修款。
但王强认为该瑕疵属施工中的合理损耗,且整体工程质量符合行业标准,李璐实为变相压价,遂予以拒绝。双方协商未果,矛盾逐渐升级。
承包方占据合同优势,起诉索要材料费,霖澳律师助业主应诉
而后,李璐迟迟不给剩余装修款,原以为王强会因此主动让步,但事态发展令其出乎意料——王强非但没有妥协,反而一纸诉状将其起诉至法院,不仅让其支付剩余装修款3万元,还让其额外支付材料款36163元及违约金2万元,合计86163元。
李璐顿时慌乱无措,其父亲尝试联系王强沟通化解矛盾,但王强态度强硬,坚持到法院解决。随后,李璐赶忙四处咨询律师,最终选择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雷泽林律师 担任代理人,协助出庭应诉。
雷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对案件展开全面梳理,仔细查看了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并指出,从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确由李璐自购家具、地砖、木地板等主材,王强仅负责施工,属于典型的“包工不包料”模式。
但从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双方应属于“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合同金额包含了材料费用,只是目前李璐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价格为“包工包料”,该合同条款对王强十分有利,李璐不占优势。
可即便如此,雷律师也没有放弃,而是从细节入手,全面收集证据,寻找突破口。
霖澳律师抓住对方破绽,力辩双方是“包工包料”
庭审时,王强果然提出,合同约定:电视柜..........鞋柜、酒柜等家具均由李璐自行采购,可见双方是“包工不包料”的承包模式,施工过程中,受李璐委托,其代为李璐采购材料,共计花费36163元,故该笔款项应由李璐承担。
此外,现工程已完工,其多次要求李璐支付剩余款项,但李璐均未履行,故李璐已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对此,雷律师当庭询问王强:“其在购买案涉工程所需材料时,是否征得李璐同意?价格是否事先告知李璐?”,王强回答:“没有”。
于是,雷律师当即指出,假若真的是王强代购材料,那材料的价格、规格、数量、质量应由李璐决定,但王强并未与李璐沟通确认,全程由其主导,故双方应是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李璐无义务支付材料费。
对于违约金,案涉工程至今未完成床头柜背景墙施工,且存在多处瑕疵,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合格”标准,付款条件未成就,王强无权主张违约金。
法院驳回承包方诉求,业主实现减损超5万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雷律师的法律意见,认定王强所举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代李璐支付了材料款。
至于违约金,虽然李璐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付王强尾款,存在违约,但王强当庭自认未完成部分施工内容,存在履约瑕疵,且合同中违约金条款表述模糊,故酌定李璐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最终,法院判决,李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强给付装修款3万元及与逾期利息;驳回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案件顺利完结,相较之前被索要的86163元,李璐实际减损超过5万元,其对于该结果十分满意,对雷泽林律师的专业能力与认真负责的态度,给予了充分肯定。
雷泽林律师:“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当事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当时双方约定的价格是包工包料,而且合同约定对对方有利,表面看应由当事人承担材料费。因此,我们决定从细节突破,开庭时抓住关键点进行提问,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判决驳回了对方材料费的诉求,为当事人实际减损超5万。借此也提醒大家,装修合同无小事,口头约定难举证,条款模糊、履约不规范,极易埋下纠纷隐患。签合同务必明确价款性质、责任范围,留存书面证据,防患于未然。”
同行评价:雷律师兼具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案件检索与分析能力以及优秀的文书书写能力,面对大大小小的案件雷律师都可以冷静应对、理性分析。雷律师执业以来深耕于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案件,不断总结经验,将每一次的办案思路都内化为自身的经验储备。除此之外,雷律师的沟通能力格外出色,具有十分优秀的谈判能力,能够通过当事人的诉求为当事人制定最合适的诉讼方案,为当事人保全最大利益。
霖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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